上訪? 送你去勞教!(圖)

作者:路揚帆 發表:2009-11-13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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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民喊冤

【看中國路揚帆綜合報導】據11月10日深圳新聞網報導,根據深圳市委35次常委會議有關精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政府有關部門聯合發布了[ 深公(指)字2009542號 ]《關於依法處理非正常上訪行為的通知》 (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列出14種"非正常上訪行為"。對曾經"非正常上訪"被拘留過後又再次"非正常上訪"的人員,將實施勞動教養。其中,對個人和群體在"非正常上訪"中組織、鼓動、策劃等首要分子及主要參加者,將依法從重處罰。

有關部門解釋《通知》的出臺原因,是由於目前一些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大量以信訪的形式表現出來,有一些人抱著"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心態,採用方式超出正常信訪活動的範疇,如果不採取措施加以整治,勢必會愈演愈烈,從而影響社會穩定。

政府官員不作為應立法責查

此《通知》一經公布,立即引起民眾的強烈反響。有人撰文對此《通知》的合法性提出質疑:該《通知》的制定,經過人大或政協委員協商嗎?制定程序合法嗎?此外,如果上訪者的程序合法且內容屬實,但某些手握權力的官員的不作為最終激起民怨,是不是應該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呢?

9 月初,湖北《長江商報》的一名記者,因其報導觸犯了江岸區檢察院的有關官員,而遭武漢市江岸區檢察院的"非法傳喚"和"人身威脅"。這名記者不得不在網上發帖求助,引起了中宣部、最高檢察院的高度關注。湖北省對此事進行了調查,最後證明該記者是清白的,江岸區檢察院遂於10月17日作出道歉。該新聞也成了中央電視臺的重要新聞,中央電視臺的一名編輯說,武漢江岸區檢查院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該檢查院多次非法傳訊記者,這難道不是執法者的錯嗎?

4月 初,國家衛生部專家委員暨北京大學司法鑑定室主任孫東東公開發表了他對訪民的看法。他說,"對那些老上訪的專業戶,我負責任地說,不說100%,至少 99% 以上精神有問題,都是偏執型精神障礙。"此言一出,立即引起全國網民的撻伐。孫東東於4月6日為此言論發表道歉聲明。身為專家學者,對訪民作出人身攻擊, 他能不為自己的不當言論負責嗎?

目前深圳市發布的《通知》只對上訪者的行為作了限制,但沒有對政府不作為行為作出任何約束,這就如 同"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而《通知》所列舉的14種"非正常上訪行為",已經背離了信訪的本意。上訪民眾一般都是在遭受不公、求助無門的情況下而採取的不得已舉動,他們投訴的對象不是強勢人物就是政府有關的職能部門。試想:若情非得已,有誰願意離鄉背井、餐風飲露地走上上訪之路呢?

堵死正規程序上訪之路

網民們在網上對此《通知》議論紛紛。

一網民問,"請問什麼叫正規程序上訪?難道我告縣長犯法,縣長不允,然後我打報告給縣長說我要到省長那裡告你犯法。縣長會答應嗎?"

"非正常上訪?如果正常上訪有效的話,誰吃飽了撐的喜歡非正常上訪?"一位廣東深圳羅湖的網民說,"中央給特區的立法權難道就是為了立這樣的法?現在的社會簡直就是‘小鬧懶解決,中鬧不解決,大鬧小解決'。 其他遠的我不清楚,就羅湖蓮塘一個巴掌大的地方,‘蓮塘名磊物業公司'、‘蓮塘自來水供水公司'兩家公司因為國企股份改制,讓少數幾個人大肆侵吞國有資 產,成了私人企業。職工的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甚至許多人因此下崗、失業。兩家企業的職工多次到區、市、省,甚至北京上訪,至今沒有得到解決。現在反而要把有苦無處訴,有冤無處申的群眾送去勞教?王市長啊,難道這就是你給深圳人民的下馬威嗎?"

一網民在其部落格中做了更深入的評述,"如何界定信訪的‘非正常'性',是一個慎重而複雜的問題。信訪涉及的某些部門,會不會動輒以‘非正常上訪'為由對信訪者打擊報復?有正當上訪訴求的群眾,會不會談《通知》而色變,從此噤若寒蟬、忍氣吞聲?"

《通知》成四害 覆舟始於此

廣州一網民毫不諱言地說出了《通知》的弊端:堵塞民意為一害;濫用刑規,混淆視聽為二害;傷人體骨,摧人意志為三害;自砸廟堂,譭譽政信為四害,不一而足,不可取也。

中國在很早就有直訴制度。即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打破審級的限制,直接越級上訴。根據《周禮》的記載,西周時期的"路鼓"和"肺石"制度即是為冤民而設的直訴制度。"擊鼓鳴冤"或"攔轎喊冤"更是在古典戲曲中常見的情節。但是在今日中共政權下的深圳特區竟然發布如此《通知》定義了14種可以關押入獄導致失去自由的"非正常上訪行為",直接堵死冤民的陳情之路。 "水能載舟也能覆舟!"中國歷朝歷代不都是因此而改朝換代的嗎?

附:深圳市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的14種"非正常上訪行為"

(一)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新華門、外國駐華使(領)館等政治敏感地區和省、市、區黨政機關等非《信訪條例》規定的信訪場所信訪的行為。

(二)未經批准在市委、市民中心等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地區、市民廣場等重要場所或會展中心等重大活動期間的主要場所,非法聚集、滯留、圍堵出入口、遊行、示威或者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三)信訪時採取呼喊口號、打橫幅、穿狀衣、出示狀紙、散發上訪材料、靜坐等方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四)滯留、佔據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將老人、病人、殘疾人、嬰幼兒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行為。

(五)以信訪為名,阻撓干擾企事業單位生產、工作、教學、科研等正常活動的行為。

(六)信訪時出現攔截、強登機動車輛,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或者堵塞道路、阻斷交通等破壞交通秩序的行為。

(七)信訪時採取自傷、自殘、自殺、跳樓,或採取傳播愛滋病等傳染性疾病、擺放屍體、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眾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挾的行為。

(八)信訪時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傳染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行為。

(九)信訪時糾纏、侮辱、圍攻、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揚言實施殺人、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品等恐嚇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家屬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傷害他人的行為。

(十)信訪時無理取鬧、擾亂工作秩序,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行為。

(十一)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教唆、幕後操縱他人上訪的行為。

(十二)信訪時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

(十三)信訪時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

(十四)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来源: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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