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小弟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犯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億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億元。
其餘8名被告人因犯故意傷害罪,以及非法倒賣土地使用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
法院同時判令該案犯罪工具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上海地產富豪周小弟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懿德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周小弟,夥同公司總經理徐建剛,因意圖控制本市浦東新區三林懿德居住區項目而與西子房產公司產生矛盾。 2007年8月27日,周小弟與徐建剛、李廣奎到該項目工地滋事途中,周小弟授意李廣奎找人"教訓"西子房產公司經理尹某。在李廣奎的指使下,姚偉雇佣曾大宇等人伺機作案。同年11月6日14時許,曾大宇等人經事先策劃,在浦東新區三林鎮伏擊被害人尹某。當尹某駕駛轎車沿新華西路行駛時,受指使的同案犯劉小軍駕駛轎車撞擊尹某的車輛。當尹某下車查看車損時,等候在此的多名打手即持事先準備的鐵管上前擊打尹某,致被害人尹明華顱腦損傷及上下肢多處骨折,經鑑定為重傷。事後,曾大宇等人獲得酬金3萬元。
法院同時查明,2001年4月,周小弟以新世紀公司名義與上海的一家房產公司簽訂協議,以單價每畝20多萬元、總價6.34億元人民幣的價格,受讓了浦東三林懿德地塊(以下簡稱懿德地塊)2千多畝土地。同年5月,根據上述協議,新世紀公司與該家房產公司等共同組建了項目公司懿德公司,由周小弟任董事長、徐建剛任總經理。2001年9月至2006年11月,為牟取買賣土地使用權差價,周小弟、徐建剛以懿德公司名義,在尚未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以聯合開發為名,先後將懿德地塊2千餘畝土地的使用權,以每畝50多萬元至100多萬元人民幣不等的價格,非法倒賣給其他幾家公司,從中收取了土地出讓款20億余元人民幣。
上海浦東耀華路周氏集團總部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周小弟、徐建剛、李廣奎、姚偉、曾大宇、賀恆心、塗洪見、劉小軍、王維洪共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周小弟還單獨或夥同被告人徐建剛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兩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且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周小弟、徐建剛犯有兩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被告人周小弟、徐建剛、李廣奎、姚偉、曾大宇等人在共同故意傷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小軍等人在共同故意傷害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分別從輕、減輕處罰。
鑒於被告人周小弟、徐建剛因為故意傷害到案後,主動交代了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的相關事實,法院認定兩人在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一節具有自首情節。綜合本案各名被告人的量刑法定、酌定情節,依照《刑法》等相關法律條款,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附其餘8名被告人的罪名和刑期如下:
1、被告人徐建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
2、被告人李廣奎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3、被告人姚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4、被告人曾大宇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5、被告人賀恆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6、被告人塗洪見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7、被告人劉小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8、被告人王維洪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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