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劉某和吳某都是生意上的朋友。2009年3月,李某因需要資金週轉想向劉某借10萬元,期限為兩個月。
劉某要李某提供擔保。李某便打電話找吳某不巧的是吳某正在外地出差,李某與劉某協商後提出:讓吳某給劉某發送一個同意承擔連帶責任擔保的手機簡訊。吳某礙於多年朋友關係,發送了一條同意擔保的簡訊給劉某。
誰知兩個月後,李某因生意嚴重虧損下落不明。劉某找到吳某要求吳某還款,但吳某認為手機簡訊不屬於「書面形式承諾」,不應承擔還款責任。無奈之下,劉某將吳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其中「數據電文」是指包含通訊網路在內的網路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包括手機簡訊。
因此,吳某通過手機簡訊表示願意擔保,而劉某亦同意由吳某擔保雙方便形成了合意,擔保合同即已成立。在李某無法還款時,劉某有權向吳某主張連帶責任,遂法院判決吳某償還劉某10萬元。
来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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