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毆打,後又被一群接警趕來的警察擊斃......整整8個月過去了,雖然被省裡"頭號督辦",但此案至今沒有明確的說法。受害人家屬認為"迷霧重重",局外人也都覺得非常"離奇"。不過,綜合警方和目擊者以及受害者家屬的說法,卻可以看出,有些基本事實是清楚的,而根據這些基本事實可以做出基本的判斷。
最清楚的事實是:案發現場是十幾個荷槍實彈的警察在圍捕一個一瘸一拐的公民。這個叫陳振翊的公民此前到底做過什麼以至於被人毆打乃至追捕,目前還是個謎。但即使他罪大惡極、死有餘辜,也應該由法院來判決然後執行死刑。只要他沒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或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執行逮捕的警察就不能將其當場擊斃。
那麼,陳振翊有沒有威脅到警察的人身安全?這裡涉及兩個有爭議的事實:一、警方說陳"持刀襲警",而目擊者都予以否認;二、警方說陳"吸食毒品產生幻覺",但屍檢報告顯示陳的體表未見明顯注射針孔。哪一種說法更可信?目擊者為數眾多,而且都與事件沒有關係,而警方面臨著嚴重的責任追究,這是首先要考慮的因素。除此之外,有兩個細節可供參考:一、案發後死者先被毆打的鄱陽賓館4樓的攝像頭,被鄱陽警方拆離,而且沒有公布錄像;二、警方公布的所謂"真相說明",既沒有公章也沒有落款--這兩點都讓人感覺到警方的氣短和心虛。
退一步說,即使如警方所說的那樣,陳振翊"因吸食毒品產生幻覺並持刀襲警",一個受傷的人能對十幾個荷槍實彈、手持盾牌的警察構成威脅嗎?如果明知可以制伏卻要開槍擊斃,那是什麼性質的行為?
說到這裡,人們必須明白:警官身著警服、手持警械,並不一定都是在執行公務;有時候,可能是以執法的名義幹著犯法的勾當,甚至"故意殺人"也會披上"執行公務"的外衣!
當然,擊斃陳振翊的責任應該主要由下令開槍的王副局長來負,因為開槍的警察只是在執行命令,這是他們的天職。
執法者手中掌握著國家機器乃至可以致命的武器,他們取他人性命易如反掌。更重要的是,他們的身份就像是一種"護身符",不管干了什麼,他們都可以拿"執法"作擋箭牌--這是最最可怕,也是最最需要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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