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李勁松,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我的居民身份證號是 362427196507100012。
以"日前國家主流新聞媒體調查報導披露的楊佳案相關具體事實"及"日前我自身經歷的與楊佳案直接相關的具體事實"為根據;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準繩;
為儘自已一點微力以"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以"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我現履行公民的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向貴機關致送本《緊急檢舉專函》,特此緊急請求貴機關履行法定監督職責:
依法及時查糾"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局長童永正、上海市公安局局長張學兵、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院長錢錫青、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董檢察員陳檢察員許檢察員、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王智剛法官葉建民法官等相關責任人在處理與楊佳案相關事宜時的下列不當失職行為":
一、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局長童永正在處理與楊佳案相關事宜時的具體不當失職行為:
2008年7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收到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正式轉來的我實名舉報上海謝有明律師是涉嫌非法拘禁綁架楊佳母親的犯罪嫌疑人之一的報案舉報材料後至今,該局沒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履行 "對於報案、控告、舉報的材料,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之法定職責,嚴重踐踏了《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尊嚴。
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局長童永正對該局此不當失職行為,其不僅是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承擔法定領導責任;由於該局信訪辦及督查支隊警員均已指證局長是該局處理與楊佳案相關事宜的最終決定者,故而,其對該局此嚴重踐踏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尊嚴的不當失職行為,還必須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1、2008年7月21日,我向上海市公安局法定負責人、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法定負責人、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法定負責人、北京市公安局法定負責人各寄交了一份書面的關於"北京警方正在尋找的失蹤北京市民王靜(閘北襲警案被告楊佳的母親)很可能正處被上海名江律師事務所謝有明等非法拘禁綁架控制危險狀態之中"之《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函》。正式報案舉報:
A、北京警方正在尋找的失蹤北京市民王靜很可能正處被上海名江律師事務所謝有明等非法拘禁綁架控制危險狀態之
B、上海謝有明律師很可能即是非法拘禁綁架控制王靜的這夥犯罪嫌疑人之一!
C、上海謝有明律師即便不是非法拘禁綁架控制王靜的這夥犯罪嫌疑人之一他也應該是與非法拘禁綁架控制王靜的這一夥犯罪嫌疑人關係親密,深獲非法綁架犯罪嫌疑人信任的知情關係人
我認為,此時出手非法拘禁綁架控制王靜的這夥犯罪嫌疑人或其幕後指使者,其主要目的 ,應該是懼怕王靜自已或王靜幫楊佳聘請的北京律師將相關責任人此前在處理楊佳案過程中的違法亂紀言行曝光於世被中央領導及全國民眾知道千夫所指!
我認為,此時出手非法拘禁綁架控制王靜的這夥犯罪嫌疑人或其幕後指使者,其非法拘禁綁架控制王靜的主要目的之二
應該是確保不讓上海謝律師之外的其他律師有條件成為楊佳的辯護律師!"。
相關證據材料之一:關於"北京警方正在尋找的失蹤北京市民王靜很可能正處被上海名江律師事務所謝有明等非法拘禁綁架控制危險狀態之中"之《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函》全文。
相關證據材料之二:寄交《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函》的特快專遞存根。
2、北京市公安局局長收到我寄交的報案舉報材料後,及時履行了法定職責,相關工作人員陳警官,依法於2008年7月24日9時18分左右,和我電話聯繫,就我的報案舉報依法給了我通知回覆。
3、2008年8月5日,我又收到了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定職責依法寄送報案舉報人的<<答覆函>> 。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書面答覆我:
"李勁松同志:根據您反映的內容,按照管轄,我們已於2008年7月28日將來信轉給上海市閘北公安分局處理。您如果需要諮詢或辦理相關事宜,可以直接與經辦單位的信訪部門聯繫,經辦單位將會按照有關規定給您答覆。特此簡復"。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法定代表人檢察長收到我特快專遞寄交的報案舉報函後,也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職責,該院已經依法審查確認:
A、我這份刑事案件報案舉報,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的規
B、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之規定,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應當接受我的這份刑事案件報案舉報。
C、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無權管轄我報案舉報的這個刑事案件。我報案舉報的這個刑事案件的法定的管轄主管機關依法應該是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
D、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之規定,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應當把自已依法接受的我的這份刑事案件報案舉報材料移送主管機關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
E、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之規定,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及時通知報案舉報人"這份刑事案件報案舉報材料已經移送法定的管轄主管機關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
4、於是,2008年7月28日,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把我這份刑事案件報案舉報材料移送法定的管轄主管機關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
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收到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轉來的我這份報案舉報材料後,該局本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於報案、控告、舉報的材料,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然而,該局事實上卻是,在2008年7月28日收到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轉來的報案舉報材料後,竟把它視作垃圾毫不理會一直置之不理
直到一個月後的2008年8月26日,該局仍沒有依法辦事,仍沒有去"對於報案、控告、舉報的材料,迅速進行審查",亦沒有就此給我任何回覆。
5、2008年8月26日15:35左右,我為此致電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信訪辦,與信訪辦主任通話,詢問其該局是否收到了檢察院移送的我這份報案舉報材料,該局對我的報案舉報材料是如何處理的。信訪辦主任給我的回話是"有關楊佳的這個事情,我信訪辦沒法答覆您,沒法告訴您,要通過我們分局"
6、2008年8月26日17:59左右,我又為此致電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督查支隊向一位不肯告知姓名警號的男督察投訴;要求查糾處理此報案舉報材料相關警員的不當失職行為。督察支隊這位始終不肯告知姓名警號的男督察給我的回話是"我們有部門有程序的,我這裡投訴也有流程的,請您先去查明處理此報案舉報材料相關警員的具體姓名警號後,再來我這投訴"
7、2008年8月28日10:41左右,我為此再致電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信訪辦與警號為032039的警官的通話;要求該局明確"我的報案舉報信,閘北檢察院已經在7月28號移交給閘北分局,為什麼到今天分局還沒有給我任何回覆?",給我的回話是"我跟領導聯繫了一下,領導商討下來,這個情況,還是檢察院處理,他說我們會把相關材料轉回檢察院的,您有相關的問題或需要答覆的話,跟檢察院聯繫"
8、2008年8月28日11:17左右,我再次致電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督查支隊,向警號為03401的警官投訴;堅持要求該局"對我這個報案舉報材料依法做出處理、盡快去落實這個案子"。由回話獲知"有關楊佳所有的案件,我們都要跟局長反映"。
9、到今天,已是2008年9月6日,一個多月過去了。
被我報案舉報的犯罪嫌疑人謝有明,
堂而皇之地依據被我報案舉報的"利用其涉嫌作為參與非法拘禁綁架北京市失蹤市民楊佳母親的犯罪嫌疑人之一方能獲取的所謂楊佳母親親筆簽名的授權委託書",
已成功地使不明真相的楊佳"在見到謝有明出示的有自已母親簽字的授權委託書後,誤以為自已的母親還是處在像常人一樣正常的自由生活狀態下,是在可自由自主地從眾多律師中選擇兩個律師的情形下,擇優選聘了謝有明和謝晉律師擔任自已的一審辯護人,故而亦同意謝有明謝晉始終作為自已的辯護人出庭"。
直至2008年9月6日,
被我視為犯罪嫌疑人之一報案舉報的謝有明律師
的確是完全成功地佔據住了舉世矚目的楊佳一審庭審辯護人這一有條件讓楊佳案全部真相大白於天下的關健位置。 至2008年9月6日,謝有明律師,的確是已成功地參加了庭審,
成功實現了被我在報案舉報材料裡分析指出的"不讓中央最高層領導暨上海和全國各地深切關注楊佳殺警這一巨大社會悲劇的社會公眾們,充分全面瞭解到上海警方相關責任人在處理楊佳投訴案過程中的全部言行;不讓中央最高層領導暨上海和全國各地深切關注楊佳殺警悲劇的社會公眾們,充分全面瞭解到釀至楊佳殺警這一巨大社會悲劇的根源和真相"這一"謝有明及其他涉嫌非法拘禁綁架北京市失蹤市民楊佳母親者" 的可能犯罪動機
但是,身為負有法定審查處理職責的具體主管公安機關",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不僅始終不依法及時調查落實處理我報案舉報的謝有明等涉嫌非法拘禁綁架楊佳母親案,而且對我的相關投訴要求亦仍是至今置之不理。
所以,我至今依然是:根本沒有收到來自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關於我的報案及投訴的一個電話;一條簡訊;更根本沒有收到來自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關於我的報案及投訴的一封書信
10、由上可知:2008年7月28日上海市閘北公安分局收到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轉來的李勁松實名報案舉報材料後,該局事實上卻是,在2008年7月 28日收到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檢察院轉來的報案舉報材料後至今,竟敢於把它視作垃圾毫不理會一直置之不理。直到一個月後的今天,該局仍沒有依法辦事,仍沒有去"對於報案、控告、舉報的材料,迅速進行審查",亦沒有就此給我任何回覆。詳見
相關證據材料之三:相關證據材料之四: 相關證據材料之五: 相關證據材料之六: 相關證據材料之七: 相關證據材料之八
二、上海市公安局局長張學兵在處理與楊佳案相關事宜時的具體不當失職行為
1、2008年7月收到我實名特快專遞寄交上海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局長的報案舉報"1、上海謝有明律師是涉嫌非法拘禁綁架楊佳母親的犯罪嫌疑人之一、2、非法拘禁綁架楊佳母親的這夥犯罪嫌疑人應該是懼怕楊佳母親自已或楊佳母親幫楊佳聘請的北京律師將相關責任人此前在處理楊佳案過程中的違法亂紀言行曝光於世被中央最高層領導及全國民眾知道千夫所指、3、非法拘禁綁架楊佳母親的犯罪嫌疑人此時出手非法拘禁綁架控制楊佳母親的主要犯罪目的應該是想確保不讓上海謝律師之外的其他律師成為楊佳辯護律師有條件發現和全面披露楊佳案全部事實真相"的報案舉報材料後
該局至今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履行之法定職責。
2、身為報案舉報人,我至今依然是:
根本沒有收到來自上海市公安局關於我的報案舉報的一個通知電話;
一條通知簡訊;一封通知書信
3、上海市公安局局長張學兵對該局出現的此嚴重踐踏了《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尊嚴的不當失職行為,作為此份報案舉報材料的收件人及該局法定代表人,至少應承擔法定領導責任。
三、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院長錢錫青在處理與楊佳案相關事宜時的具體不當失職行為:
1、2008年7月收到我實名特快專遞寄交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院長的報案舉報"上海謝有明律師是涉嫌非法拘禁綁架楊佳母親的犯罪嫌疑人之一、非法拘禁綁架楊佳母親的這夥犯罪嫌疑人應該是懼怕楊佳母親自已或楊佳母親幫楊佳聘請的北京律師將相關責任人此前在處理楊佳案過程中的違法亂紀言行曝光於世被中央最高層領導及全國民眾知道千夫所指、非法拘禁綁架楊佳母親的犯罪嫌疑人此時出手非法拘禁綁架控制楊佳母親的主要犯罪目的應該是想確保不讓上海謝律師之外的其他律師成為楊佳辯護律師有條件發現和全面披露楊佳案全部事實真相"的報案舉報材料後,
該院至今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之法定職責。
2、身為報案舉報人,我至今依然是:
根本沒有收到來自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關於我的報案舉報的一個通知電話;
一條通知簡訊;一封通知書信。
3、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院長錢錫青對該院出現的此嚴重踐踏了《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尊嚴的不當失職行為,作為此份報案舉報材料的收件人及該院法定代表人,亦至少應承擔法定領導責任
四、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董檢察員、陳檢察員、許檢察員在處理與楊佳案相關事宜時的具體不當失職行為:
1、熊烈鎖律師和孔建律師接受楊佳父親委託擔任楊佳的辯護人,於7月15日上午到上海市第二檢察院向負責該案的陳姓檢察員和許姓檢察員遞交律師手續,二人說要核實律師證和楊佳父親委託書的真偽,還要問問楊佳本人是否同意二律師擔任其辯護人。
16日下午董姓檢察員向二律師出示了註明日期為7月15日的詢問筆錄,並根據楊佳在筆錄中的陳述"我只接受母親為我聘請的律師,其他人聘請的律師我都不認可,包括我父親"(大意),告知二律師不能擔任楊佳辯護人,不能閱卷和會見楊佳。
1 7日告訴二律師楊佳已於當日聘請謝有明等為其律師
2、三位檢察員的上述不當失職行為踐踏了《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的尊嚴
《刑事訴訟法》第36條明確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因律師不是其他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無須檢察機關許可,如何安排會見嫌疑人,應當由看守所依法辦理,與檢察院無關。
3、三位檢察員的上述不當失職行為踐踏了《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的尊嚴。
《刑事訴訟法》第33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A、楊佳案是7月10日,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並移送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負責該案的陳姓檢察員和許姓檢察員依法本應當在7月13日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楊佳有權委託辯護人。
但事實上,負責該案的陳姓檢察員和許姓檢察員卻是公然踐踏了《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7月15號之前他們根本沒有按規定告知楊佳有權委託辯護人。
假如7月13號之前他們依法履行法定義務告知了楊佳的話,則其7月15號上午即無需就此專門另找楊佳補做筆錄了。
直到7月15日上午孔熊二律師到上海市第二檢察院向負責該案的陳姓檢察員和許姓檢察員遞交律師手續後,二人為阻攔孔熊二律師會見楊佳,才假說要問問楊佳本人是否同意二律師擔任其辯護人,並在向楊佳隱瞞了"其母親已失蹤家人及北京公安均無法聯繫上,但其父親已替他聘請了二位北京律師做他的辯護人且這二位北京律師現已到達上海要求會見楊佳"這一事實的狀態下,於7月15日對楊佳補做了一份所謂"已告知楊佳關於委託辯護人事項但楊佳今天已決定特別指定由其母親代為聘請律師不願意接受父親代為聘請律師"的筆錄。
六部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規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
熊孔二律師接受楊佳父親聘請擔任其律師合法,並有權會見楊佳。根據上述規定,檢察院雖然有通知嫌疑人委託辯護人的義務,但無權干涉嫌疑人是否聘請律師和聘請哪位律師。
檢察官為剝奪楊佳父親替楊佳所聘北京律師的辯護權而找楊佳隱瞞相關事實真相誤導楊佳就如何聘請律師做專項補充筆錄,並依據該筆錄阻攔律師擔任楊佳的律師,拒絕二位北京律師閱卷和會見楊佳。
此行徑實屬無法無天、無理無恥。
4、三位檢察員的上述不當失職行為踐踏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3條規定的尊嚴
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因此二律師會見只要憑法定的律師手續(包括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委託書)。二律師會見楊佳時遞交了律師手續和楊父的委託書,符合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兩檢察員和看守所都無權以訊問筆錄對抗和剝奪二律師擔任楊佳辯護人和會見他的法定權利。
5、上海檢方相關審查起訴人員與上海謝有明律師非法惡意串通變相限制和剝奪了楊佳的委託辯護律師權,其這一代理人與利益相對方惡通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傷天害理行徑,不僅有違做人的天良,亦嚴重違反了《民法通則》的規定。
上海檢方相關審查起訴人員與上海謝有明律師必須按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之規定承擔應負法律責任。
楊佳父親為楊佳聘請律師,楊佳拒絕其父親為其聘請的律師,都是民事行為,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無關。沒有當事人的授權委託,任何個人、任何單位均無權代理楊佳作出民事行為。
第一,熊律師受楊父委託擔任楊佳的律師,合法有效。
第二,楊佳如果拒絕父親為其聘請的律師,應當親自對律師說,律師作出筆錄,然後律師才可以解除和其父親簽訂的委託合同。
第三,如果楊佳需委託他人回絕父親為其聘請的律師,則應當與受託人簽訂委託合同,出具委託書,明確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本案中,楊佳並沒有委託檢察員辦理回絕律師的事務,故上海市檢察院第二分院的任何人員都無權代理楊佳辦理此項回絕事務。
第四,檢察官(院)是控方,楊佳和其律師是辯方,雙方利益對立,檢察員不能代理利益對立方楊佳委託的民事事務,這顯而易見 。所以,即使楊佳真的委託檢察員來辦理此項事務,檢察官也不應接受。
第五,檢察人員的這份筆錄最多只能算作楊佳曾向第三人陳述的只願意接受其母親代聘請律師的意願的一份民事證據,而不可能是回絕楊父為聘請熊烈鎖和孔建律師的民事行為本身!
6、三位檢察員的上述不當失職行為踐踏了《檢察官法》第8條規定的尊嚴。
7、三位檢察官的違法行為,剝奪了楊佳父親為其聘請律師的權利,剝奪了律師依法會見楊佳的權利,破壞了法律的正確實施,也嚴重影響了上海檢察機關辦案的公正性和社會形象。
五、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王智剛法官、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葉建民法官在處理與楊佳案相關事宜時的具體不當失職行為:
1、不讓媒體和群眾旁聽。
嚴重踐踏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的尊嚴。
對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不要搞司法神秘法的指示陽奉陰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
8月25日,《財經網》記者報導了楊佳案在26日開庭審理消息。報導中稱:因該案社會影響巨大,上海政法高層對此案開庭時間,旁聽人員等俱作出"周密安排"。
8月27日新華社報導,楊佳故意殺人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院在8月26日下午一時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同日,《新京報》則報導了記者被法院拒之門外,不讓旁聽楊佳案的情況。報導中提到:"當記者準備登記進入法院時,被告知媒體謝絕入內。而在法院門外,還有幾名打算旁聽此案的上海市民。據他們反映,法院工作人員告訴他們此次庭審並不對外發放旁聽證。""之所以出現開庭後旁聽席即滿的情況,是因為上海市公安局已預定完座位。"
從上述報導可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阻止了媒體和群眾旁聽楊佳案件。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做法,不僅違背了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允許各界人士旁聽的立法本意,而且還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
《意見》第16條規定.,對群眾廣泛關注、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者有利於社會主義法治宣傳教育的案件,可以有計畫地通過相關組織安排群眾旁聽,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增進廣大群眾、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瞭解法院審判工作,方便對審判工作的監督。
楊佳襲警案,引起了社會廣泛的關注,在全國有著重大的影響。這個案件既然屬於公開審理,那麼按照《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意見》規定,就應當允許社會各界人士去旁聽。
既使旁聽人員很多,小法庭無法容納,就應當安排在大法庭開庭,儘可能滿足各界人士旁聽案件要求。雖然法庭的座位是有限的,但是不能因為座位有限,而將旁聽座位全由某個機關的人員來負責佔據,最起碼也得給來旁聽的眾多媒體選派代表去幾張旁聽證,留出幾個位子吧?
只讓法院選定的人員旁聽,而不允許其他各界人士旁聽,如何使民眾相信法院的公信力?
在8月20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會將公開審理的案件開庭消息,通過本院網站上的"開庭排期"欄予以公告。
可是從8月20日起,該院就取消了在本院網上發布"開庭排期"信息。 至到楊佳襲警案審理後的第二天,即8月27日,該院才恢復發布"開庭排期"公告。不在本院網上公告開庭日期,顯然是不想讓社會各界人士知曉楊佳案的開庭時間。
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在全國大法官"大學習、大討論"研討班上提出,要大力推進司法公開透明,讓人民群眾瞭解司法、理解司法,增進對司法的信心和信任,以讓人民群眾看得見、聽得懂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在發展司法民主方面,儘可能採取行之有效的方式,讓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知曉司法、監督司法。
王院長在講話中,還特別強調不要搞司法神秘化。
對照王院長的講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楊佳案中,明顯沒有做到公開透明。特別是在發放旁聽證上,是在公然踐踏國家法律的尊嚴及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講話的尊嚴,公然頂風作案大搞司法神秘化。
2、對楊佳的精神病司法鑑定,嚴重踐踏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尊嚴,嚴重踐踏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尊嚴。
該院楊佳案審判庭王智剛法官葉建民法官當庭違法拒絕了楊佳辯護人要求對楊佳重新做精神病鑑定的申請,該院楊佳案審判庭王智剛法官葉建民法官違法無理採信了一個非法無效的精神病鑑定。
沒有重新做精神病司法鑑定,沒有對楊佳刑事責任能力作出合法有效的認定,法院的審判程序和證據採信,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規定。
7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就楊佳襲警案召開了新聞發布會。從媒體的報導中知道,上海市公安局曾在7月5日,委託了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為楊佳做了精神病鑑定。經該研究所鑑定,認定楊佳無精神病,有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二款規定,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只能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而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根本不是"醫院",其所做出的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相信別說專業法官,相信僅具有三歲小孩子智力的法盲都有能力準確判定其屬於無效。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問題的決定》第7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鑑定機構。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隸屬於國家司法部,故其無鑑定主體資格,無權對外開展司法鑑定業務。
最高人民法院批復,雖然只是規定法院系統的司法鑑定,不能委託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去做。但是,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於司法鑑定問題的決定》是法律規定,那麼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同樣也應遵守。
因此,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查楊佳的刑事責任能力時,是不能以公安機關委託的這份鑑定為依據。
公安機關抓獲楊佳後,之所以會為他做精神病鑑定,也是認為他可能患上了精神病。公安機關的懷疑並不是全無依據,因為楊佳曾經患過心理疾患一直沒有去醫治。
襲警案發生後,一些心理和精神科專家也認為楊佳有人格偏執。由於公安機關委託的精神病鑑定結論屬於無效鑑定,法院就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決定重新對楊佳做精神病司法鑑定,以避免對無刑事責任人進行司法判決。
3、楊佳襲警一案,是一個極為特殊的案子,直接受害對象是無辜警察,但楊佳與這些受害警察無冤無仇
的確,與新疆襲警案的罪犯不一樣,楊佳與這六位受害警察並不是敵我矛盾。
楊佳並不是與整個社會、整個國家機器、整個執政黨存在你死我活的敵我矛盾。
楊佳不是與公安部、北京公安局、山西公安局、上海公安局、上海閘北分安分局這些國家機器存在你死我活的敵我矛盾
其實僅僅是被楊佳自已主觀認定的"上海閘北公安分局內的幾個無法無天、不依法辦事、欺人太甚、嚴重傷害了自已的幾個警察敗類"。
被楊佳視為你死我活仇敵的,根本不是公安部、北京公安局、山西公安局、上海公安局、上海閘北分安分局這些國家機器。
與楊佳有冤有仇的其實只是,被他牢牢記住的,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非法打傷了他,傷害了他的人格尊嚴和合法權益的,幾個目無法紀濫用警權欺凌他這個社會弱勢個體的警察敗類。
與楊佳有冤有仇的其實只是,被他牢牢記住的,
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信訪紀檢督察部門沒有依法盡職處理他的投訴,加劇了他在討說法過程中所受的二次傷害痛苦,使得他被刺激委屈至深感生不如死,決定您不給我說法,我就要舍命相拼給您一個說法的,少數幾個工作作風簡單粗暴狗眼看人的官僚污吏。
致楊佳踏上死路,致六個無辜警察被刺身亡的,表面上,是楊佳自已一個人。
源頭上卻是:被楊佳牢牢確認的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非法打傷了他,傷害了他的人格尊嚴和合法權益的,幾個目無法紀濫用警權欺凌他這個社會弱勢個體的警察敗類
被楊佳牢牢確認的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信訪紀檢督察部門沒有依法盡職處理他的投訴,加劇了他在討說法過程中所受的二次傷害痛苦,使得他被刺激委屈至深感生不如死,決定您不給我說法,我就要舍命相拼給您一個說法的,少數幾個工作作風簡單粗暴狗眼看人的官僚污吏。
六個被刺身亡的無辜枉死警察,根本不是楊佳非想殺害不可的與楊佳有冤有恨的仇人,他們成了"被楊佳牢牢確認的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幾個警察敗類及官僚污吏"的替死者。
這是一起特殊的案件,又是一起在全國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王智剛法官、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葉建民法官等在審理楊佳案時本來必須站在既要講法治又要講政治的高度,
確保不僅要做到實體公正,還要做到程序公正,維護好司法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
但其所作所為卻是無法確保實體公平、明顯破壞了程序公正、粗暴踐踏了司法公正。
4、審判工作既要講法治又要講政治,要求的是
A、在處理有明確法律規定的事項時,審判工作一定要講法治,嚴格依法進行審判工作。 如,在處理辯方提出的重新司法鑑定申請時,法官就必須依現有刑訴法120條之規定,確認控方提供的這份鑑定系鑑定主體不合法自然無效,法院必須依法支持辯方申請決定重新委託鑑定。
B、但是,當在審判工作中如遇到了法律規定不太明確的事宜,則應站在講政治的高度,從確保有利於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一致的政治高度、從確保有利於和諧社會建設的高度、從確保有利於化解社會衝突的高度、從有利於樹立全社會對憲法和法律的尊重和信仰的高度,進行審判工作。
然而,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王智剛法官、葉建民法官等在審理楊佳案時,
卻根本沒有做到站在既要講法治又要講政治的高度進行審判工作,
竟然把既要講法治又要講政治這一高度文明的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矮化成了"既不講法治又不講政治,只講現管長官意志和封建神秘人治"。
六、我認為: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為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對"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局長童永正、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局長張學兵、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院長錢錫青、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董檢察員陳檢察員許檢察員、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王智剛法官葉建民法官等相關責任人在處理與楊佳案相關事宜時的上列不當失職行為",
必須予以查糾!
七、因為:無論如何,我們這個正在民族復興之路上前行的國家,都絕不能放任縱容地方基層行政司法執法人員"無視法律尊嚴、肆無忌憚地濫用公權力、以非法手段粗暴踐踏法律尊嚴和公民合法權益"!
因為:地方基層行政司法執法人員用非法手段處理社會問題,問題只是暫時被蓋住,不但沒能根本解決,還肯定會使問題累積、擴大、激化。
更主要的是:如果非法手段被國家機器的操控者廣大地方基層行政司法執法人員習以為常地隨意使用, 將會使得相關違法行為的受害者和受益者及體制內外耳聞目睹相關違法行為的所有社會成員,都不再重視尊重和信仰遵守法律;
這 對中華民族文明復興進程的破壞程度,將是最嚴重!
1、我堅定支持"以具有現代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執政理念的胡錦濤先生為總代表、以全心全意為中國人民服務為宗旨、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沒有任何私利的"中國共產黨。
2、我堅定支持"以具有現代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執政理念的溫家寶先生為總代表、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政府。
3、但是,我同樣堅定地反對執政黨及政府內的貪官污吏。
2005年11月,就朝陽法院針對北京小區業主的大規模強制執行問題,我寫給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院長李新生要求其引咎辭職的建議函中,即已明確指出,我堅信:
真正有能力"毀掉中國共產黨、顛覆中國政府、破壞和諧社會建設、使民眾同黨和政府離心離德"的;既不是境外敵對勢力,也不是黨外持不同政見人士,而是黨內和國家機關和政府部門內"背離了共產黨和人民政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不依法盡職做利國利民正事、違法亂紀做禍國殃民錯事"的貪官和污吏!
此後,我欣慰地看到: 堅守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理念的胡錦濤主席,代表以全心全意為中國人民服務為宗旨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沒有任何自身私利的中國共產黨已在十七大報告中明確公告:"反腐敗關係到執政黨的生死存亡"!
明確公告:"與黨內和政府內的貪官污吏腐敗現象水火不相容"!
明確公告:"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明確公告:"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我認為再美好的藍圖,如果沒人動手一磚一瓦地去做實事,把它落到實處,使它變成美好事實,則它自然將永遠也只是充不了飢的畫餅。
有義務把"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美好藍圖化為美好事實的責任人,
絕不僅僅是確定設計描繪出這一美好藍圖的幾位中央最高層領導。
國家興亡人人有責。任何一個有基本良知、有基本社會責任感、理性的現代公民,都不會也不能,把建設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和諧社會這一重大艱辛工作和責任,全推到幾位中央核心領導人的身上,自已卻在後邊當看客,期待坐享其成。
有義務把"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美好藍圖化做事實的責任人,
是既包括我在內,也包括幾位中央最高層領導在內,還包括所有中國人在內的,全中國的所有公民。
我非常認同山東青年盲人陳光誠聽到自已妻子"這麼多殘疾人的困苦,都是社會問題,光靠我們倆能改變什麼?什麼也改變不了"這句話後對自已妻子所說的幾句平淡簡樸家常話"很多很多人都有您這種想法,說同樣的話,都在講,這個社會如何如何不好,多麼多麼黑暗。可是,您有沒有想過,您為這個社會做了什麼?哪怕只說一句公道話,做一件公道事;哪怕把這個社會不好的地方,改變一點點,盡一點點力也好。假如人人都能這樣,那咱們的社會不好的地方肯定都能改變"。
當然,我也知道,自已數年來:
並沒有也不可能像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一樣,與黨內和政府內的"所有"貪官污吏們都水火不相容。
自已其實更多的是:
為所有東窗事發的貪官污吏感到惋惜
為所有東窗事發的貪官污吏們無辜受人白眼的老父老母感到難受,
為所有東窗事發的貪官污吏們無辜受人白眼的弱子弱女感到難受。
因為所有的貪官污吏都並不是經濟困難到了生存不下去的地步而不得不違法亂紀去傷天害理唯利是圖害人害己;
所有的貪官污吏都並不是被擠壓到了生存不下去的地步而不得不違法亂紀去傷天害理禍國殃民害人害己。
而且,我清楚所有的貪官污吏,也都有自已真心牽愛的父母妻子兒女兄弟姐妹,也並不都是天良泯滅十惡不赦。
4、我知道,腐敗貪官和污吏們的心裏,根本不會有"人民的利益、國家的興亡榮辱、民族的未來前程"。
我也知道,腐敗貪官和污吏們是既不會講法治也不會講政治只會講長官意志和封建人治。
腐敗貪官和污吏們,是根本不會在意,自已濫用職權違法亂紀傷天害理坑害百姓的禍國殃民損人利已行徑,
會使國家形象受到多大損害、使政府形象受到多大損害、使執政黨的形象受到多大損害、使執政黨和政府最高領導人的形象受到多大損害、使國家的民主法治進程受到多大損害、使社會的公平正義受到多大損害。
但是,我堅信,體制內具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理念和歷史責任感的民族精英,
肯定會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
肯定能對民間蒙冤百姓的疾苦聲有揪心感應,
會否"使國家形象受到損害、使政府形象受到損害、使執政黨的形象受到損害、使執政黨和政府最高領導人的形象受到損害、使國家的民主法治進程受到損害、使社會的公平正義受到損害"。
5、我知道:在所有真在用心致力把中國建設成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和諧社會的建設者中,最辛苦最心累的,並不是體制外堅守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理念的民間精英,
最辛苦最心累的, 其實是執政黨內和國家機關和政府部門內正在堅守民主法制公平正義理念、正在堅持踐行依法治國之路、正在堅持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正義良知猶存的民族精英們。
6、我確信,至今還沒有任何一個政黨或組織所聚集的民族優秀精英真比現執政黨內目前已彙集了的民族優秀精
至今還沒有任何一個政黨或組織的領導核心的組織能力和治國執政能力真能比目前的執政黨更強
當然,我也確信,至今還沒有任何一個政黨或組織內存在的貪官污吏比現執政黨內目前存在的貪官污吏更多。
所以,我的確始終期盼:
體制內所有堅守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理念的民族精英們,與體制外所有同樣堅守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理念的民間民族精英們,能良性互動。
體制內所有堅守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理念的民族精英們,與體制外所有同樣堅守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理念的民間民族精英們,能相互體諒同聲相應。
體制內外所有堅守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理念的民族精英們,能齊心協力把中國建設成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和諧社會。
我們這個國家,我們這個民族,來自內部的內訌,相互敵視,或者是自相殘殺,所造成的傷害,遠遠大於外來列強的侵犯。
所以,希望,我們這個民族、國家不要再這樣,要多些彼此寬容、多些友愛和諧。
希望,堅持民主法制,公平正義的那種力量,民間的有,官方的政府裡面其實也有,希望這個力量,能儘可能地匯到一塊,那對我們的國家、社會,民眾就會更有利。
7、2006年11月訪美期間,在美國白宮、國務院、國會山,在同美國總統顧問、國務院高級官員、國會議員代表座談時,我多次明確述說:
中國是一個從五千年的封建人治法社會向現代法制社會轉型的國家,中國的民主法制肯定是並不盡如人意的,不過,中國的民主法治能夠有這幾年這樣的進展,我認為其實已經是很難得了。
中國現有的憲法和法律裡面,至少已有80%的內容是符合普世人性和世界文明的。
我覺得眼下最該做的事情,不是去無休止地紙上談兵爭論另20%是否符合普世人性和世界文明。
我現在最想做的事情,是盡力協助以胡錦濤主席曾慶紅副主席溫家寶總理為代表的體制內堅守民主法制公平正義的力量和法定權益受到侵害的弱勢民眾,把這80%的,體制內外都認可的,符合普世人性和世界文明的法律規定,落到實處。
我認為,中國實現民主法制的關鍵,在於協助中國基層的普通民眾牢固樹立起民主意識、法律意識、公民意識。
我確信他們是有現代普世文明法制理念的領導人(總統顧問當即插話說,他對此也深有同感)。
中國如今的人權污點個案,至少有80%的像山東陳光誠案一樣,是地方政府不法官員所釀成的。
8、2007年,接受法國外交部的邀請在法國訪問期間,在與法國司法部長及法國外交部國務秘書等法國朋友們會談時,我也坦誠說明:
中國是一個從五千年的封建人治法社會向現代法制社會轉型的國家,中國的民主法制肯定是並不盡如人意的在這樣一個由五千年人治向現代法治轉型過程中,在立法執法層面客觀上都極容易出現人治皇權傳統的反覆,所以需要的是法制國家成熟經驗的建設性批評和細緻到位的援助幫助。
我認為,中國實現民主法制的關鍵,在於協助中國基層的普通民眾牢固樹立起民主意識、法律意識、公民意識。
2007年,赴法國巴黎領取法國政府頒發的"2007年度法蘭西共和國自由、平等、博愛人權獎"期間,我回訪了在陪同薩科齊總統訪華期間和我及莫少平律師在北京已會談過一次的法國司法部部長。
在巴黎法國司法部部長辦公室與司法部長會談時,我對法國司法部長說:
關於中國的人權進步,我還注意到了一個小實例,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中國沒有一個政治反對派被判處死刑剝奪生存權。
法國司法部長聽後立即笑著說,她也注意到了這一點,確實是這樣,而且這句話她陪同薩科齊總統訪華期間,曾聽到胡錦濤主席也說過。
9、我非常清楚:
一定要將人民政府同那些混入人民政府中的貪官污吏區分開來!
一定要將廟裡的個別壞和尚同其他並沒犯錯的好和尚區分開來!
不要因為受到廟裡壞和尚的傷害便過激地將這個廟裡的好和尚都視為壞人!
當這些違法亂紀禍國殃民的貪官污吏們"手握類似土皇帝一樣的實權卻又缺少多黨或一黨內公開公平有序競爭對手監督、缺少及時有效的公民監督、缺少及時有效的人大代表監察、缺少及時有效的新聞監督"的時候
這些違法亂紀禍國殃民的貪官污吏們客觀上即真成了"手頭上除了沒有獨立的軍隊外,已擁有二級政府、二級公安、自成一體的二級檢察院、自成一體的初審及終審法院、二級人大、報紙、電視、財政、稅務、工商、醫院、大學等國家要素"因而可無法無天胡作非為枉法禍國殃民迫害百姓的"封建諸侯王國土皇帝"。
沒有中央政府的理解、支持、指導和幫助,弱勢群體就極難及時有效地制止住這類禍國殃民的貪官污吏的違法亂紀行為。
我深知:維護中國社會弱勢群體的權利的行為,它根本不是會讓執政黨的領導核心敏感反感的行為。
其實,最害怕中國社會弱勢群體依法維護權利的人。
就是離社會弱勢群體最近、最容易並事實已經常侵害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地方基層執法部門的土皇帝們。
正是產生於"將執法責任變作執法權力"、"將執法權力變作不受監督的行政特權"、"將行政特權變做橫行無忌為所欲為的霸權"!
我深知:
違法亂紀侵害老百姓利益的貪官污吏們經常用來打壓護法維權弱勢群體的高調,
即是"權力被侵害的公民們的集體護法維權行動多是易被利用的"、"被侵權者的護法維權行動直接地影響了社會的和諧和穩定"。
但是,
破壞社會和諧穩定的罪魁禍首,其實根本不是"權力被侵害的公民們的護法維權正義之舉"。
破壞社會和諧穩定的罪魁禍首;
其實是必須得到有效制止的"欺上壓下、弄權瀆職、禍國殃民、唯利是圖"的地方基層貪官污吏們"對無權無錢勢單力薄的普通公民們的非法侵權行徑"!
是誰在真正害怕"個人合法權益被貪官污吏濫用國家機器強權侵害後不懈護法維權的弱勢個體及協助弱勢個體護法維權的律師"?
肯定是"欺上壓下、弄權瀆職、禍國殃民、唯利是圖"的地方貪官污吏!!
10、我堅信:
只要及時盡職保護好了國家的主人我們的人民"我們的權利被侵害的弱勢個體";
只要及時懲前毖後處罰了"違法亂紀的不法侵權貪官污吏";
政府及執政黨就肯定能得到人民的認可和支持長久立於不敗之地!
我堅信:
民間理性法律人在知悉有關違法事件發生後有序建設性地介入,
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有利於國家法律的切實有效執行
11、我堅信:國家興亡人人有責。
任何一個有基本良知、有基本社會責任感、理性的現代公民,
都不會也不能,把建設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和諧社會這一重大艱辛工作和責任,全推到幾位中央核心領導人的身上,自已卻在後邊當看客,期待坐享其成。
九、我知道:正在復興之路上前行的中華民族,在轉型期急需和必需的,就是必須樹立全民族所有人(特別是全國各地各級掌握國家行政司法公權者)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我知道: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1、胡錦濤主席2007年11月27日再一次明確指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實現國家長治久安,關鍵在於:
必須嚴格執法、公正司法!
必須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
必須維護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
必須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必須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
黨員必須自覺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
黨員必須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為全社會作出表率!
必須綜合運用公民監督、新聞監督、利益相對人監督等各種監督形式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
2、我認為,
行政司法機關的執法者與醫院的醫生有不少共通之處,
他們稍有失誤,
結果就是禍國殃民,
都可能會害得他人家破人亡、害得社會動盪難安。
對這兩個部門工作人員的要求顯然必須高於對工廠企業的資本家對生產工人的管理要求,
行政司法官員,若水平不夠或人品道德敗壞,確實就更該要其立即下崗並及時將其繩之以法。
3、我深知
身為守護社會公正和社會秩序的行政司法機關的執法者,是在替國家替中華民族守護法治甘泉的水源。
行政司法機關的執法者稍有失誤,結果就是禍國殃民!
行政司法機關的執法者稍有失誤,都可能會害得他人家破人亡
行政司法機關的執法者稍有失誤,都可能會害得社會動盪難安!
將會沈重打擊社會大眾的法治意識和人們對法律的信仰!
將會導致出破壞社會和諧影響國家穩定的無序群體性事件隱患!
的確,
為了國家民主法治的有序進程,為了中華民族的現代文明復興之路,為了在國人心中漸漸切實樹立起自由平等博愛精神;
就必須要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努力從源頭上化解產生社會問題的矛盾。
就必須要從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維護國家政權的高度,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自覺地把各項工作放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工作大局中來考慮和謀劃,依法公正履行職責,維護社會安全和穩定,努力保障社會公平和正義,"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確保司法權在規範、有序的軌道上運行。
政法部門領導班子,更是必須要有強烈的政治責任感和民族責任感及歷史使命感,不斷提高自身的法律素養和依法辦事的水平。
4、很顯然:
若允讓目無法紀禍國殃民的貪官污吏繼續霸坐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政府機關這座好廟的廟門關鍵位置上把持著公權力又真還無法有效制約他的惡行,
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人民政府這座好廟的廟門就肯定是有幾個惡和尚把關萬千遇難求援民眾莫開。
有少數幾個把握實權無法無天唯自身私利是圖的惡和尚,
而且,其"將責任視為職權、將職權再變成特權、把特權又化成霸權"的枉法惡行,不僅會敗壞國家政府的法治形象讓行政司法隊伍中的清白正直之士因而蒙羞受害,
並將會沈重打擊人們的法制意識和對法律的信仰、嚴重傷害人民群眾對人民政府血肉相依之情、嚴重動搖人民對國家民主法治對社會公正正義對行政司法機關的信心、嚴重激化和惡化社會發展過程中無法避免的利益分配糾紛破壞社會和諧穩定
十、我期待,貴機關負責法律監督有權查糾制止瀆職犯罪的相關工作人員,能夠做到盡職盡責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能夠做到帶頭維護法律權威,為全社會作出表率!
我認為,
貴機關負責法律監督有權查糾制止瀆職犯罪的相關工作人員,肯定不會"視國家憲法和法律及胡錦濤主席的上列指示為耳邊風置之不理"!
我期待並堅信,
貴機關負責法律監督有權查糾制止瀆職犯罪的相關工作人員,一定有能力按胡錦濤主席的要求做到"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為全社會作出表率"
我期待並堅信,貴機關負責法律監督有權查糾制止瀆職犯罪的相關工作人員,一定有能力做到"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確保法律正確實施"
我期待並堅信,貴機關負責法律監督有權查糾制止瀆職犯罪的相關工作人員,一定能做到"推進依法行政、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維護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
十一、綜上所述,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局長童永正等相關責任人在處理楊佳案中的上列不當失職行為
增加了社會的民怨!加劇了社會矛盾
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破壞了社會的公平正義!
損害了國家憲法和法律的尊嚴!敗壞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在社會公眾心中的形象! 為此,
我特向貴機關致送本對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局長童永正等相關責任人"在處理楊佳案相關事宜時不當失職行為"之《公民緊急投訴檢舉專函》。
緊急請求貴機關依法及時查糾"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局長童永正、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公安局局長張學兵、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院長錢錫青等相關責任人在處理與楊佳案相關事宜時的不當失職行為"!
十二、我知道,被我這次緊急投訴檢舉批評的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局長童永正等相關責任人,肯定會認為自已很冤
不過,我決定提出本緊急請求暨投訴舉報專函
目的之一即是期望能有助於重樹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局長童永正等相關責任人等在內的所有執法者對法律的絕對尊重和信仰!
更主要的,是在於:
如我們放任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局長童永正等相關責任人這類不當失職行徑、縱容它如此氾濫下去的話
在這些地方行政司法官員心裏,必將是權大於法,法律在這些地方行政司法官員心裏,肯定不會是"必須重視、尊重、信仰、遵守的東西"!
1、我知道,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局長童永正等相關責任人肯定會辯解,自已之所以會有這類踐踏了國家法律尊嚴的不當失職行為,出發點真有一部分確是為了維護國家和社會穩定。
可是,"行政司法官員可以不用依法辦事"這個"害人害已、禍國殃民"的魔鬼潘多拉瓶口一開:誰能確保這個禍國殃民的的魔鬼潘多拉絕對不至導致封建王朝的人治惡像重現?!誰能確保這個禍國殃民的魔鬼潘多拉絕對不至於導致手持憲法的國家主席劉少奇被非法致死這類禍國殃民的無法無天悲劇重現?!誰能確保這個禍國殃民的魔鬼潘多拉絕對不至於導致羅馬尼亞總統齊塞斯庫夫婦權力非程序暴力流血更替惡果?
2、我憂慮的是:
體制內這類不依法辦事歪風如受不到阻止,一路暢通擴散,其風勢必將會壓過體制內堅守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理念的正氣!
我知道:
在處理一些轉型期社會問題時,如果嚴格依法辦事,的確是會舉步維艱;
如果用法外強權和血腥暴力去打壓相關社會問題當事人, 則的確是能立竿見影很快見效。特別是,
當有關社會問題當事人亦還具有"敬惡神欺軟怕硬劣根性"狀態下。
3、我擔心的是:
體制內這類可不依法辦事的歪風暢通無阻勢如破竹後,體制內這類不依法辦事者即會以此為資本,取得行政決策話語主導權,它即會恥高氣揚地排擠體制內堅守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力量的話語權,把體制內堅守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力量,凌辱為無能解決現實問題的法律教條主義呆子!
4、更可怕的是體制內的一個有行政決策強權的貪官污吏,第一次,它或許主觀上的確是為了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決定擺脫法律約束指令下屬國家機器用法外強權和血腥暴力去打壓相關社會問題當事人;
由於它指令下屬國家機器用法外強權和血腥暴力去打壓相關社會問題當事人的這一行動,客觀上真是及時有效地解決了一個有損國家和社會穩定的具體社會問題,
有權制約他的上級執法監督官員,對它這一擺脫法律約束指令下屬國家機器用法外強權和血腥暴力去打壓相關社會問題當事人的行為,
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裝作沒看見甚至默許。
有了第一次,它就知道了有權制約他的上級執法監督官員這種心態,
日後在行政決策時,它就放心地不把法律約束放在眼裡了。
結果
經常不受法律約束指令下屬公檢法等國家機器用法外強權和血腥暴力去打壓相關社會問題當事人的它,從此必定失去了對法律約束性規定的尊重;
受到法外強權和血腥暴力打壓的相關社會問題當事人及其親朋好友們,從此也必定失去了對法律規定的信賴和尊重。
這個有行政決策強權的貪官污吏 日後當它和其它貪官發生權鬥或它和舉報它貪污受賄等罪行的舉報人進行你死我活的交鋒時,
它就有假公濟私的條件, 就可濫用不受法律約束指令下屬國家機器用法外強權和血腥暴力去打壓相關社會問題當事人的特權,
指令下屬國家機器用法外強權和血腥暴力去打壓它的對手及相關舉報它貪污受賄等罪行的舉報人!
就會成了幫助這貪官污吏個人禍國殃民打壓對手及相關舉報它貪污受賄等罪行舉報人的打手,
就會成了這個貪官污吏個人禍國殃民打壓報復對手及相關舉報它貪污受賄等罪行舉報人的暴力工具!
舉世皆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長彭德懷等,被毛澤東林彪四人幫等動用其下屬國家機器用法外強權和血腥暴力打擊報復枉法迫害致死,這類已被昭雪的歷史冤案,就是血淋淋的實例!
5、所以,無論如何我們這個正在民族復興之路上前行的國家,都絕不能放任縱容行政司法官員"無視法律尊嚴、肆無忌憚地濫用公權力、以非法手段粗暴踐踏法律尊嚴和公民合法權益"!
十三、我非常認同如下
1、我期望憲政、渴望民主。我深愛我的祖國。我渴望自由、平等、公正,但反對行為、語言、思想上的任何暴力。
2、對政府官員裡面"天良已泯、唯利是圖、禍國殃民、糾合無良資本將權力私有化用於欺凌坑害弱勢群體"的貪官污吏們所做的每一件壞事,我們的確應該只要有機會打擊它就絕不留情。
3、任何人,不論其是官方還是民間的,都需注重理性科學性,絕不應重犯"凡是敵人反對的我們都要擁護、凡是敵人擁護的我們都要反對"之歷史過錯。
4、中國實現民主法制的關鍵,在於協助中國基層的普通民眾牢固樹立起自由意識、民主意識、法律意識、公民意識、責任意識、平等意識和博愛精神
在沒能協助中國基層的普通民眾真正牢固樹立起自由意識、民主意識、法律意識、公民意識、責任意識、平等意識和博愛精神之前
任何 "民主憲政人權法治消滅剝削壓迫實現公平正義"等迷人口號 即便其真反對成功執政掌權了,也絕不會是社會弱者的福音,只不過是城頭變幻大王旗而已!
5、任何人,不論他或他的祖宗八代一直以來就是專做好事的好人,也不論他或他的祖宗八代原來曾是做過什麼壞事的壞人,只要他眼下做了客觀上利國利民的好事,就此事而言,都應得到表揚、支持、鼓勵。
6、浪子回頭金不換,但任何一個浪子,其實也都不可能在一瞬間便把自已身上所有的不良習慣全部清除乾淨。
7、胡錦濤先生2005年2月19日強調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社會政治管理方式是一黨世襲執政制還是多黨公平理性競選制,並不是區分社會主義制度與資本主義制度的標誌
資本主義制度的日本和新加坡也至今都長期是一黨執政。
社會主義制度下的政府不是為執政黨的領導幹部及社會上財大氣粗的權貴資本家特殊利益集團服務的一黨專權人治政府。
社會主義制度下的一黨內公開公平理性競選或多黨公開公平理性競選,使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廣大人民群眾擁有了對競爭結果的最後仲裁權,人民真正成為了"物競天擇"中"天"的角色;任何一個想要成為執政者的個人和政黨,絕無可能忽視人民群眾的存在和其根本利益,他們必須看老百姓的臉色行事,必須展示出讓老百姓滿意的盡善盡美的施政綱領,必須四處演說、拜票和瞭解民情;即使當選,也還得認真做事、兌現承諾和避免出錯以防止在下一輪或往後"頻繁"的公平公開公正有序選舉中敗北;人民群眾成這種競爭的主宰,自然也就成了受益者。
8、我希望的是建立科學有效的政治體制,根治下面這些狀況:
類似原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原中國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陳希同、原山東省委副書記杜世成這樣違法亂紀禍國殃民的貪官污吏們,
當這些違法亂紀禍國殃民的貪官污吏們"手握類似土皇帝一樣的實權卻又缺少公平多黨或一黨內公開公平有序競爭對手監督、缺少及時有效的公民監督、缺少及時有效的人大代表監察、缺少及時有效的新聞監督、缺少及時有效的上級正直領導監督"的時候,這些違法亂紀禍國殃民的貪官污吏們客觀上即真成了"手頭上除了沒有獨立的軍隊外,已擁有二級政府、二級公安、自成一體的二級檢察院、自成一體的初審及終審法院、二級人大、報紙、電視、財政、稅務、工商、醫院、大學等國家要素"因而可無法無天胡作非為枉法禍國殃民迫害百姓的"封建諸侯王國土皇帝"。
類似陳良宇陳希同杜世成李群劉傑的貪官污吏們,他們兩眼盯著的只是有權提拔他們的"上級領導",
夢寐以求的是自己陞官發財、合家雞犬升天;他們不可能真正把國家利益民族利益老百姓的利益裝在他們心中。
中紀委副書記劉錫榮總結了目前對官員監督的五大困擾:上級監督下級太遠,同級監督同級太軟,下級監督上級太難,組織監督時間太短,紀律監督為時太晚。
這充分證明了來自公民的監督、來自多黨或一黨內公開公平有序競爭對手的監督、來自獨自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以及司法獨立的必不可少
9、盼望,我們這個國家我們這個社會能多些寬容、多些和解。
因為,我們民族內部的,這種相互的敵視、內耗、乃至互相殘殺,所造成的悲劇,遠遠大於那些外侮列強帶給我們的侵犯。
因為,彼此相互仇恨和冤冤相報的惡性循環,不可能讓社會讓國家讓世界變好變和平和諧。
大家都不要以最壞的惡意來揣測他人,不要把簡單的事情搞成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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