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雪崩家庭矛盾叢生 購房者舉標語要求退房(圖)

發表:2008-10-06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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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樓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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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子,沒法活!買房子,沒老婆!"

50多位購房者的吶喊,製成錄音,播音嗽叭在開發商的售樓處反覆播放,吸引了不少圍觀者。10月1日上午,集美某樓盤的50多位購房者聚集在開發商島內的售樓處,他們高舉"騙子"、"退房"的標語,要求退房。

此外,根據廈門國土房產管理局的網上公告,記者發現,黃金週期間,島內、島外各區,均出現一定數量的退房記錄。

購房者舉著"騙子"、"退房"的標語,要求退房

風波:房價降低家庭矛盾叢生

據這些購房者說,他們去年購買的商品房,房價從最高時的7000多元/平方米,降到現在不到4000元/平方米。這些人當中,有的男女戀人為此鬧分手,有的夫妻為此互相責備、爭吵不休,有的退休老人為子女揹負高額房貸徹夜難眠。

購房者龔小姐是2007年11月在該樓盤開盤時,排隊直到晚上才買到的房子。當時,該樓盤的開盤價是每平方米6000多元起,樓層好的要賣7000多元。龔小姐告訴記者,她在湖裡區一家貿易公司當業務員,去年一個月還有4000多元收入,能夠負擔每月2600元的房貸,但是,今年貿易不好做了,她的業務也逐月下滑,每月收入降到了3000元左右,還貸壓力快把她壓垮了。

在這些鬧退房的購房者當中,還有一位女士說,她昨天晚上剛被丈夫臭罵了一頓,因為,正是在她的強烈要求下,丈夫才同意以每平方米7000元的價格買房,可現在,即使他們夫妻打算放棄首付款,銀行還是會上門追債。

她說:"買房虧錢,比炒股更可怕。買股票最多是你投入的錢全沒了,可是買房產通過房貸有槓桿效應,不但你投入的錢全虧了,房子還可能變成負資產,成為你未來十五年的負擔。"

自從開發商今年年初打出每平方米4088元的降價廣告後,近百位購房者,在業主論壇上聚集,探討對策。最終,他們一致要求退房。今年以來,他們已經多次向開發商提出要求,但都沒有得到回應。因此,國慶放假前,他們就約定,趁國慶假期有空,一起找開發商協商。現狀:黃金週退房業主數量不少

記者發現,在廈門國土房產管理局網站,"商品房預售合同註銷登記(退房)公示"欄中,思明區嘉禾路、蓮前路,湖裡區悅華路以及島外的同安、集美等地,近幾天都有退房記錄。

市民王先生在蓮前東路一小區買了一套小戶型的商品房,目的是投資。按照合同約定,房屋在年初交房時應配備煤氣入戶等各種設施,但開發商卻並未完成合同所規定的內容。因此,王先生一直拖到了9月份,不願接收房子。就在雙方為交房條件僵持的這幾個月,房價持續下跌,降幅超過四成,這進一步促使王先生決定退房。

王先生說:"按照合同規定,如果開發商在規定時間內完不成房屋的配套設施,我是可以要求退房的。"在"黃金週"前一天,王先生就向工商部門投訴了開發商的行為,而黃金週期間,他繼續與開發商"週旋"。

呂嶺路一小區也有數十位購房者在鬧退房。該小區業主在論壇上發了"一期業主的憤怒",因為,該小區二期樓盤的價格比一期低了許多。因此,不滿開發商降價的購房者,要求開發商補償或者賠償。與此同時,也有部分一期購房者,以房屋質量問題為由,要求退房。

理由:表面上是"開發商違約"

買股票,跌了,不可能要求退股;同樣,買房子,跌了要求退房,也是違反合同的。對此,這些購房者說,雖然房價跌了,他們很難受,但也明白,這並不能成為退房理由。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他們退房的表面理由是,開發商違約。他們拿出了開發商的售房廣告,指出售房廣告上許多承諾都沒有兌現,比如房屋結構變了、小區周圍的配套少了等等。

有的業主堅持要退房,但也有一部分購房者說,他們也擔心這樣鬧下去兩敗俱傷,開發商的房子賣不出去,就更沒有錢建配套,可能導致爛尾工程。因此,也有的業主認為,只要開發商做些適當的補償,就能夠接受和解。

八種情況可以退房

據瞭解,通常在八種情況下,買房人可以把房子退掉,討回房款並索賠相應的損失。第一,延遲交房。第二,開發商缺少有效證件與批文,導致合同無效。第三,開發商沒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第四,拿不到產權證。第五,房屋質量不合格。第六,實測房屋面積與暫測面積的誤差超過3%。第七,開發商把房子抵押。第八,無法得到貸款,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

律師說法 因降價而要求退房不合法

福建凌一律師事務所林志銘律師:如果購房人僅因為房價下跌就要求退房,這是違背契約精神的,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從法律方面看,合同簽訂後雙方都應當信守,變更或解除合同要經過對方同意,否則應當繼續履行。《合同法》第54條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可以請求撤銷,但是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時都是以市價買入房產,訂立合同時並未顯示公平,所以不能撤銷購房合同。至於民法理論上的"情事變更"原則,在此也不能適用,一則我國《合同法》頒布前刪除了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立法者認為該原則不適合我國實際情況;二則情事變更原則在外國也僅適用於在合同成立後履行終止前,目前鬧退房的都是前幾年已經履行的購房合同,故不適用。

從情理方面講,成年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既然當時看好高房價而買房,如今房價大跌雖後悔不已,但將此損失轉嫁他人並無法律依據。其實,前些年買了房的購房者只要是一個量入為出的消費者,則如今不管房價如何下跌,都沒有太大影響,房屋照住、按揭照交,以後房價回漲,損失也有希望漲回來。房價下跌的"受害者 ",通常是超前消費者和炒房族。應該說,他們在房價瘋漲的時候,做出的錯誤的選擇,應該自己承擔責任。

降價不能成為退房的理由。但是,如果開發商有其它方面的違約,且達到可以依法依約退房的程度,過去樓市景氣時尚可容忍,無需退房,如今已不可忍,故要求退房,這只要理由合法,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就可以退房。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台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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