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遭家園被毀、失地農民的血淚控訴

作者:周亞琴 發表:2008-01-05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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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野蠻的拆遷行為

本人周亞琴,性別女,丈夫王厚生、父親周才金,原居住於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三井鄉塘岸二組。聯繫電話:

包括我家宅基地在內的14.77公頃集體土地,在2001、2002年被廣安房地開發有限公司借建設藻江花園二期經濟適用房工程、解困解危項目報批,用欺騙手段騙取用地批准文件,現不法改建成水木年華花苑商品房項目(包括別墅群)。

我們村在2003年5月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方沒有提供拆遷許可證和拆遷通知書,且拆遷補償費用過低,我家合法房屋340㎡加上閣樓共365.9㎡,評估報告上的補償費是101354(含裝修)元,當時所在地的商品房出售價是3500元/㎡左右,365.9㎡×3500=1280650(不含裝修)元,所以當年沒有與政府拆遷辦協商拆遷補償安置的事情。

但是此後,我家便遭受到了難以想像的打擊報復,使我們惡運連年,家中死的死、傷的傷、房屋被毀、被政府非法拘禁、刑事拘留,使我們的心靈與肉體遭到了難以容忍的痛苦以及生活的艱辛。

2004年3月14日四有18名民工闖入我家將我及家人四人歐打致傷,幸得全村村民趕來阻止不然後果難料,2005年5月我婆婆因受此驚嚇抑鬱而死,至今教唆民工的"大老闆"逍遙法外;2006年3月15日因官商構結,新北區法院因常州市國土資源局申請法院將我們的房屋強制執行拆除了,家中全部財產和貴重物品搞的去向不明,又不安置過度房導致我們夫妻至今分別居住在各自親戚家,街道辦事處的公務員及公安民警也參與其中,而且該地塊的土地至今未被利用荒蕪著。現在我們當事人向法院要求查閱執行、裁定、判決的卷宗,但是法院以種種理由堅決不給我們查閱卷宗;2006年7月27日赴京上訪晚上21:30分左右在招待所被常州市政府強制抓回常州後非法拘禁、刑事拘留;

2007年9月10日至10月22日我再次被關押在紅豆山荘310室43天;綜上事項我們無數次向市、省各部門信訪、覆核、複查、確認、復議、訴訟都無答覆,14次赴京上訪無果,每次在京上訪時都向相關部門及各位領導寄信。

2005年7月至2006年強制執行房屋時,我們房屋所在地的商品房出售價是4300元/㎡左右,365.9㎡×4200=1573370(不含裝修)元,我們要求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作為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但是政府堅決不同意一定要按照以前的政策補償。

活著還要遭受人間的心酸,疾病的折磨,這樣的生活還有什麼意義?為此我曾多次想一死了之,但考慮到父母及孩子,而且又相信法律、黨中央的領導會給我們一個公道,所以就忍受著。

們的痛苦和悲憤簡直是難以言表!

我們的黨一直是關心民眾疾苦的,是人民的靠山。像我們這裡的地方政府機關真是"無法無天",以致於老百姓申訴無門,我們真是非常急切地盼望上級部門能夠早日知情,為群眾申冤!

具體事實如下:

●被非法拘禁

2003年7月9日,我們夫妻和9名親友,在我家中念佛祈求世界和平、非典早日結束。還沒到5分種,公安局的8、9名警察沒有出示任何手續,闖入我家把我們夫妻和親友們強制抓到三井派出所,強行關押24小時(還讓我們像犯人一樣舉著牌子拍了照片),家裡的佛像及經書都被無故沒收。

●違法征地、指使民工毆打我們致傷事件至今沒有解決

在我村老澡江河東有616畝耕地,大都是基本農業用地,被常州市軟體園一、二期項目佔用,其中434畝土地在2003年被常州市新北區拆遷辦改建成百草苑安置房和商品房,因政府拆遷辦在用地前, 未見其任何手續,沒有按照相關規定公示公告,未聽取群眾意見,補償也不到位,當地群眾要求其出示相關的批准手續,一直未果。群眾們便到施工場地要求停止非法施工。於是有些政府幹部懷恨在心,兩次採用極其卑鄙、殘酷的手段報復鎮壓村民。他們竟然指使社會上的不法份子闖入我家,對我家人公然行凶!

2004年3月14日,鄉政府指使18名民工口喊打死一人五萬元錢非法闖入我們家,對我們一家進行野蠻的毆打,氣焰甚是囂張,直接導致四人受傷!

更令人髮指的是,110警察居然在事發現場熟視無睹,眼睜睜地看著歹徒行凶,看著我家4人被打傷。110警察不搶救病人,反而保護罪犯脫離現場!更可恨的是在公安機關的案卷中只有3人打傷我父親1人。

事發後,江蘇省、常州市各政府部門相互推諉責任、拖延信訪事件,不及時解決問題。2005年11月14日,我們向公安廳請求覆核,至今沒有答覆。關於土地問題我們於2005年9月14日、2005年12月12日、2006年4月28日三次向常州市國土局信訪複查無果,2006年6月25日又向江蘇省國土廳請求複查,至今都沒有任何答覆。

○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的瀆職

鄉政府指使民工毆打我們致傷事件發生時,警號為052348的110巡警就在事發當場。他目睹著民工對我們進行慘無人道的野蠻毆打,不聞不問,任由事態發展。當我們被送往醫院後,公安局到現場進行攝像時,把民工的作案凶器──十幾把鐵鏟,及我父親流在地上血跡全部攝下了。

直至2007年3月8日,我們在三井派出所,查閱我們案卷時才發現公安廳無法答覆的大部分原因。

案卷中:一、當時是18名民工打傷我們4人,在案卷中只有3人打傷我父親1人。還有十幾個民工的詢問筆錄沒有。二、證人的詢問筆錄只有馬亞芬、我弟媳將巧英、弟弟周建鋒的材料。

三、我(周亞琴)與陳杏妹都做了詢問筆錄,但在案卷裡沒有我們的筆錄。

四、當我們被送往醫院後,公安局到現場進行攝像時,同時把民工帶到我們家的十幾把鐵鏟和我父親流在地上血跡都被攝下了。可是在案卷中沒有攝像的這些證據。

五、在案卷裡沒有砍傷我父親的凶器(菜刀),我們當場將18名民工及砍人的菜刀同時交給民警的。

六、至今沒有對報案者也是現場目擊者(王厚生)做詢問筆錄。

七、至今受害者之一(左留珍)沒有做詢問筆錄。

八、當時還有現場目擊者幾十人都沒有做詢問筆錄。

九、沒有二次接警不作為的二位民警(警號為052348、052378)的筆錄或相關材料。

十、在施工場地也有幾十位村民沒有做詢問筆錄。

十一、還有十幾個民工沒有做詢問筆錄。有此可見,常州市公安機關故意做出這樣一份案卷的主要目的是;一、為了能讓肇事者逍遙法外不受法律的制裁。二、能讓受害者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地方政府及行政機關相互勾結、打擊報覆信訪人,法院枉法裁判,導致我們房屋被非法強制拆除

2006年3月15日,更悲慘和慘無人道的事再次發生在我們(王厚生、周亞琴)家,我家賴以生存的根本——房屋,被地方政府及行政機關相互勾結、法院枉法裁決,不顧我們死活非法強制拆除了!

由於沒有拆遷許可證,所以無法按照正常合法的拆遷程序進行,就巧立名目侵犯我們財產權(房屋),開發商不出面,2005年7月13日由常州市國土資源局出面,對我們的房屋作出常國土資理[2005]29號《責令交出土地處理決定書》,理由是:"常州市國土資源局新北分局於2005年7月5日,向王厚生戶發出書面通知書,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安置手續,但是,該戶至今未到指定地點辦理拆遷安置手續,也未依法交出土地。被認定是阻撓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行為"。2005年9月13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05年9月18日,新北區法院行政庭庭長糜新元,在未經聽證的情形下枉法作出[2005]新非訴行執字第35號《行政裁定書》,准予強制執行。2005年9月22把《行政裁定書》給我們,26日下午法院把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為執行該行政裁定而製作的(2005)新執字第493號《公告》、常新法(2005)執字第493號《執行通知書》給我們,2006年3月14日下午趁我們家沒人時把強制《執行通知書》貼在我家大門上,15日下午在我們家沒人的情況下,由法院組織有五~六百人的大部隊,光是汽車就有45輛之多,觀看者約有200百多人,我們這裡人人皆知,可以調查,在這種聲勢浩大的情形下我家的房屋被非法強制拆除了,導致我們至今無家可歸一家三口三地分居。而且該地塊的土地至今未被利用荒蕪著。

○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是執行未生效法律文書和超過執行期限

1、在處理決定書中稱"你戶應當在15日內履行本處理決定,期滿既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起訴,也不履行本處理決定的,我局將依法我們民法院強制執行"。我們對常州市國土資源局的處理決定不服,我們向江蘇省國土資源廳提出行政復議、起訴、上訴,2006年5月22日法院枉法終審判決,所以在22日法院終審前該處理決定書是沒有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五條"……,非訴執遷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所以2006年3月15日是法院作出[2005]新非訴行執字第35號《行政裁定書》的第157天,即我們在本案行政訴訟上訴的第二天強制執行的,顯然已經超過了3個月執結的時限,又未經該院院長批准,所以是執行了失去法律效力的(已經過期)"執行裁定書"。而且該《執行通知書》沒有直接交到我們手中,而且還是趁我們不在家時貼上的,根本就不須要讓我們知道,更不要講須要有我們簽名了。新北區法院而且候我們不在家的時候,就會同三井街道把我的房屋強制執行拆掉了,連生活必需品和貴重物品搞的去向不明。

在違法拆除我家房屋的現場,行政庭庭長糜新元高聲叫喊;"順便把隔壁的房屋一起拆掉"的情況下,故意把我父親(周才金)家的房屋拆成隨時都有可倒塌,無法居住的危房。

2006年3月15日,強拆我們房屋時,是由常州市國土資源局、新北區國土分局、新北區的公安、特警、城管執法大隊、三井街道的唐國平書記、三井街道所有的行政機關、電視臺、法院組成數百人的大部隊,光是汽車就有45輛之多,觀看者約有200百多人,我們這裡人人皆知,可以調查。

我們夫妻創造的美滿的家園,已經蕩然無存,變成滿目蒼涼的一堆廢墟,房屋在被強拆之前的六個月時間裏我們多次上訪中央、省、市、區有關部門都無結果,為此我們帶著無窮的冤屈到北京上訪,沒想到還會再次遭到傷害。

●赴京上訪,遭常州市政府打擊報復

我們的行政和司法程序到了中央和最高法院,所以到北京上訪是合法的。2006年7月23日,我們夫妻兩人帶著無比的痛苦和悲憤,第10次赴京上訪。2006年7月27日晚21:20,常州市委、市政府駐京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和常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及治安大隊長周長青四十多人,在我們的北京臨時住處——北京市裕豐招待所,將我們夫妻兩人強行抓回常州,把我們關押在新北區百丈派出所傳喚24小時(以"擾亂單位秩序"為由,給周亞琴發了《傳喚證(常公 新 傳字[2006]第35號)》,王厚生沒有傳喚證)。後又以辦學習班名義,把我們秘密關押在常州市河海賓館,進行所謂的"審查",至2006年8月9日(我們被關押12天後),王厚生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被釋放回家,周亞琴則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又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對周亞琴進行刑事拘留,併發了《拘留通知書(常公新字[2006]409號)》,至2006年9月5日被釋放,發了常州市看守所的《釋放證明書([2006]000394號)》,釋放理由:證據不足。同日又發了《取保候審決定書(常公新字[2006]88號)》。

在關押審查期間分別對我們施行了搜身、拍照、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想"弄"出口供。在他們的折磨下,我曾兩次心臟病發作。在賓館裡每天每人都有3~6人看著,我們兩人的房間是對門的,但不允許我們見面、講話。

●在常州市看守所的遭遇

因我患有腎炎、心臟病等疾病,在看守所被強迫勞動時經常是力不從心,所以基本每天都是"最後一名"(活干的多少是"獄霸"定的),所以每天要被打,晚上被批鬥(除第一星期外),號房中還有一個規定,就是幹活的最後兩名要值二班(罰一班共4小時),所以要比別人少睡4小時,且不允許我服用腎炎、心臟的藥,這不是想逼死人嗎?我這樣一個沒有違法犯罪且體弱多病的病人,就這樣被他們折磨,身心受到嚴重的摧殘和傷害!當我從看守所回家後,洗澡時連洗澡巾都拿不動了!

在此我還要感謝管教民警,如果沒有她們對我們這些維權人士的關照,那我的遭遇就更慘,謝謝!!!

●合法公民因到火車站就要被抓捕、財物被公安民警強行搶掠

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公安局、新北區政府三井街道無正當理由,對我進行了非法拘禁長達43天!

事情的具體經過是這樣的:2007.9.10晚,大約22:30左右,我在常州市火車站回家時,當我走到候車廳出口處時,被常州市三井派出所的教導員丁興龍、陳所長帶領的人員(大約有8人)突然抓住。他們強行搶奪我的電動車,然後像土匪或綁匪一樣將我強制塞進了早已準備好的轎車中。然後開車將我抓到預先安排好的"紅豆山荘",強行關押在310室,當時大約是23點左右。

對於這突如其來的變故,我真是感到莫名其妙,甚至於是匪夷所思!我問他們抓捕我的理由,他們居然說:因為你到火車站去了!聽聽他們所謂"抓捕"的理由,大家可能覺得簡直是荒唐可笑透頂!作為一名公民,居然連去火車站的權利都沒有了!

在"紅豆山荘"310室,那些人民警察(姑且還稱他們是"人民警察")他們要求我交出手機,我要求他們出示扣押證,他們不但不給還強行搶奪我攜帶的小包和手機,我奮力想奪回我的物品時,這夥人像對待逃犯一樣擰住我的胳膊往身後長達2個小時之多!最終看到我筋疲力盡、全身無力時才鬆開我的胳膊。時至今日,我的胳膊依然感到疼痛!然後他們便派人24小時在樓下至樓上、房內和房外對我進行看管,不許跨出"紅豆山荘"310室一步,徹底斷絕我和外界的聯繫!而且這一"看"竟然長達43天!此時我等同於一名犯人!

我是2007.9.10被非法拘禁在"紅豆山荘"的,從2007.9.11開始,就有新北區政府和公安分局的相關領導也在3樓開房進行監督,新北區信訪局主任黃國俊、常州市新北區公安局的黃書記、三井鄉鄉長奚偉明、三井鄉信訪處主任朱聽興、三井鄉派出所所長譚振華等人陸續來"探訪"我。從種種跡象表明,這起事件很可能是精心策劃、早有預謀的!我真不知道這些人還有沒有法律意識?實在是膽大妄為、無法無天了!

我是一名多種病症的患者,有腎炎、心臟病、高血壓、胃病、膽囊炎、結腸炎、闌尾炎,平時在家不斷需要藥物的救治。在此非法拘禁期間,我不斷地要求他們讓我去醫院看病,他們堅決不同意!大家想想,即使是普通公民,出於人道主義也會向我這樣的多病患者伸出援助之手,更何況他們是人民警察!

對於這次事件,我感到是出離憤怒!一群"人民警察"在光天化日之下,無任何合法手續、無任何正當理由就將我強行抓捕,並非法拘禁長達43天!這樣的行為和黑幫、土匪、流氓何異?國家的法律法規、公民的人身權利何在?我強烈呼籲黨和國家、社會各界對此事予以高度重視!因為在講究"法制"的當今社會,竟然還有這種公然踐踏、無視法律法規的野蠻行徑!

●四人受傷及王厚生母親病逝的情況如下


我(周亞琴)父親被打到在地,右眉上被砍兩刀、打斷六根肋骨、腰椎骨折、腎挫傷,住院醫治。(我父親的人身傷害鑑定為輕傷,現我父親的腰站不直,腎盂功能欠佳)。

我母親是先是被民工負責人把她的左手反扭到後背,後又被其他民工歐打,醫院診斷左手軟組織挫傷,現在經常舊傷復發(被毆打)無法幹活。

我弟弟周建鋒被幾人歐打,醫院診斷多發性軟組織損傷和腎挫傷,長期尿血,現不能進行正常的夫妻性生活。

事發當時,我婆婆坐在門口目睹了流血慘案,受到嚴重驚嚇,當下神志大亂,高聲大叫"救命",蹣跚地拄著枴杖逃向後門外。以後經常亂喊亂叫"殺人了,救命",甚至在半夜也如此。沒多久婆婆便臥床不起了,經常做惡夢,大小便失禁,最後在2005年5月份病逝。

我丈夫本來有腸胃病,由於日夜照料他母親,又憂心如焚,後來就發展成胃潰瘍、痿縮性胃炎、結腸炎,現在骨瘦如柴,失去工作能力。

我當時被民工打到時,心臟特別難受,兩眼發黑不能睜眼,倒在地爬不起來。到醫院做心電圖是心跳快,尿膽白是3個+,我當時住院45天,回家輸液15天。2005年國慶節由於接到法院的裁定書後著急在三井醫院住了十多天,現在由於無錢醫治,病情不見好轉。後又經過在看守所的折磨,身體更是虛弱不堪。短時間活動還能承受,長時間活動已經比較困難,我的所有衣物都只能靠洗衣機來洗了。

去年9月底拿到強制執行的裁定書和通知書後,由於心裏著急和忙碌的緣故,別人在家過國慶節而周亞琴是躺在醫院過的,而且現在還欠醫院一千多元錢(因周亞琴弟妹在醫院工作由她做擔保)。周亞琴身患腎炎、心臟等病,由於已經沒有錢看病吃藥,只能吃六味地黃丸來維持生命,丈夫為了能讓她繼續吃六味地黃丸,即使自己有胃病,卻連幾塊錢的胃藥也捨不得去買。丈夫(王厚生)年近60歲,而且在2001年動過手術後身體沒有恢復。現在我們看病、打官司、上訪、孩子唸書、添置生活用品等原因已經是負債纍纍,活實在是過不下去了。如今我們(王厚生、周亞琴)居無定所,夫妻兩地分居,現在周亞琴住在父母(周才金)家,因病無工作,靠70歲的雙親養活我,我丈夫(王厚生)住在姐姐家,亦因病靠他們養活,生活已經是相當貧困。

兒子曾就讀於 "江蘇省常州市高級中學"成績一直很好,本想考清華、北大,最起碼上海大學沒問題,由於2003年我村房屋拆遷非法賣磚,導致他發生車禍。2004年是他人生最重要的一年(高考),我們家發生這麼大的變故,他目睹了事情的發生,使他身心受到嚴重的傷害,導致他高考時無法正常發揮,最後考上的是河南工業學院。

政府拆遷辦在用地前, 沒有按照相關規定公告公示,未聽取群眾意見,現在查詢也是推諉搪塞,這樣的地方政府也真是厲害!

由於非法野蠻的拆遷,致使我們原本一個幸福美滿、經濟較富裕的家庭突然掉進貧窮、痛苦、悲憤的深淵!

公民有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權利,而我們這裡當地政府連老百姓的死活都不當回事,哪裡還管你有什麼權利不權利的!

我們黨提出要構建和諧社會,我深信黨中央的決策和決心,因為"和諧社會"是為了讓老百姓能生活得更好。像我們這樣的事例,難道就是江蘇省常州市構建"和諧社會"的樣本嗎?

看看我們這裡當地政府的所作所為,怎麼能夠體現"和諧"二字的精神?怎麼能夠建立起和諧社會?怎麼能夠肩負起中央的重任所托呢?

●附:我們向有關部門信訪、控告、行政復議、舉報等不作答覆及向法院起訴不受理
●我們信訪事項無任何答覆的如下;
部門 日期 郵政號碼 性質 郵局
江蘇省人民政府 2007/1/19 0208 信訪 北環
2007/2/12 0087 控告 河海大學
2007/2/4 0608 信訪 北環
07/03/26 0992 確認違法 北環
07/05/29 0701 投訴 河海大學
07/11/14 XA05941478432 控告 河海大學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6/11/13 0351 信訪 文化宮
2006/12/3 0705 信訪 北環
07/05/08 0286 信訪 北環
07/05/29 0700 投訴 河海大學
07/10/26 XA05940822832 信訪 河海大學
07/11/14 XA05941477532 控告 河海大學
江蘇省國土資源廳 2006/2/6 0505 信訪 河海大學
2006/4/16 0732 申請書 北環
2006/5/31 0869 信訪 北環
2006/6/25 0949 控告 北環
2006/6/25 0948 複查 北環
2006/7/16 0791 土地舉報 北環
2006/5/10 268191772869 投訴 申通快遞
常州市國土資源局 2007/1/31 0520 舉報信 北環
2006/4/27 0272 複查 北環
2006/5/8 0600 土地舉報 北環
07/01/31 0520 土地舉報 北環
江蘇省公安廳 2005/11/14 0322 覆核 文化宮
常州市公安局 2006/11/4 0791 行政復議
07/03/26 0993 投訴 北環
新北區公安分局 2006/12/10 0668 信訪 清潭
常州市建設局 2007/2/12 0090 舉報信 河海大學
2006/5/10 268191772870 投訴 申通快遞
2006/6/13 0467 信訪 北環
市拆遷辦 2007/1/30 0492 信訪 北環
江蘇省高級法院 2006/4/28 268185964045 申請確認 申通快遞
2007/3/4 0254 立案 河海大學
常州市中級法院 2007/2/12 0089 信訪 北環
2006/5/10 268191772871 信訪 申通快遞
2006/5/12 268191762077 信訪 申通快遞
2006/4/17 0734 申請確認 北環
2005/9/27 268127863084 信訪 申通快遞
2005/9/27 268127863084 信訪 申通快遞
2006/4/20 268162462776 申請確認 申通快遞
2007/2/4 268299647730 立案 申通快遞
江蘇省檢察院 2006/4/17 0735 控告 北環
2006/4/28 268185964046 控告 申通快遞
常州市檢察院 2006/4/17 0733 控告 北環
新北區檢察院 2007/10/26 XA05940824532 控告 河海大學
新北區人大 2007/10/26 XA05940823132 控告 河海大學
新北區法院張宏偉院長 2006/10/17 0519 信訪 河海大學
2006/2/6 0503 信訪 河海大學
新北區法院 2005/9/27 268127863082 信訪 申通快遞

●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立案法院沒有受理也沒有作出裁定的如下:
案由 部門 日期 郵政號碼 郵局
訴江蘇省國土資源廳行政不作為 南京市中級法院 2006/7/17 26820615749 申通快遞
南京市中級法院 2007/2/4 268299647736 申通快遞
江蘇省高級法院 2007/3/4 0254 河海大學
最高人民法院 2007/4/11 0304 清潭2
最高法院第二次 2007/5/8 0283 北環
請求國土廳依法對常州市國土局偽造國土資函[2002]232號批覆文件依法進行審查。
訴江蘇省國土資源廳行政不作為 南京市中級法院 2007/5/15 0522 北環
江蘇省高級法院 2007/5/27 268291392265 申通快遞
我們在2005年11月14日向省公安廳信訪請求覆核無果,向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訴江蘇省政府作出的《告知函》。 江蘇省高級法院 2007/4/14 0146 河海大學
最高人民法院 2007/5/8 0282 北環
2006/7/27日,我們在北京上訪時,在招待所被常州市政府抓回後,對我們進行關押和刑事拘留。
訴常州市公安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 鐘樓區法院 2007/3/28 0710 河海大學
常州市中級法院 2007/4/11 0306 清潭2
市中院第二次 2007/5/20 0683 北環
江蘇省高級法院 2007/5/27 268291392265 申通快遞
向省政府申請確認違法沒有答覆
省政府行政不作為 江蘇省高級法院 2007/5/27 268291392265 申通快遞
向市公安局投訴未果,
公安局行政不作為 市鐘樓區法院 2007/6/24 0928 北環
訴常州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復議決定 常州市中級法院 2007/14/14 XA05941476732 河海大學
向省國土資源廳請求複查,要求提供查詢國土資函[2002]327、[2003]327號批覆文件無果
訴江蘇省國土資源廳行政不作為 南京市中級法院 2007/5/15 0523 北環
江蘇省高級法院 2007/5/27 268291392265 申通快遞
我們土地在03年被徵用,政府未進行征地公告
訴常州市政府,未進行征地公告 常州市中級法院 2007/5/15 0521 北環
江蘇省高級法院 2007/5/27 268291392265 申通快遞

2005年9月18日,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枉法裁判、執行未生效的法律文書,2006年3月15日下午強制執行拆除我家房屋
向法院申請立案確認區法院違法 常州市中級法院 06/4/10 EO857403732CN 北京西羅園
06/4/17 0734 北環
07/2/4 268299647730 申通快遞
07/10/7 ET354580641CN 北京開陽裡
江蘇省高級法院 06/4/28 268185964045 申通快遞
最高人民法院 06/7/27 0526   北京西羅園1
06/12/11 0111 北京西四03

●以下是向法院申請立案,法院枉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請求常州市建設局對市延陵房地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對我家的房屋作出的《房屋拆遷估價報告》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無果。
訴常州市建設局行政不作為 常州新北區法院 2007/5/15 268291392264 申通快遞
常州市中級法院 2007/5/27 268291392266 申通快遞
要求市國土局進行征地公告提供國土資函[2002]327批文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查詢無果
訴常州市國土局 常州新北區法院 2007/5/15 268291392264 申通快遞
常州市中級法院 2007/5/27 268291392266 申通快遞
向建設局、新北區分局舉報常州市廣安房地產有限公司,違法建設水木年華苑商品房的建築和拆遷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無果
訴市建設局、新北區分局行政不作為 常州新北區法院 2007/5/15 268291392264 申通快遞
常州市中級法院 2007/5/27 268291392266 申通快遞
向常州市國土局舉報,常州市廣安房地產有限公司,違法建設水木年華苑商品房的違法用地行為進行查處
訴常州市國土局行政不作為 常州新北區法院 2007/5/15 268291392264 申通快遞
常州市中級法院 2007/5/27 268291392266 申通快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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