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來源稱,西班牙法院二號庭所有法官一致決定:西班牙司法必須調查這個在2003年10月15日由受害者提交的中共對法輪功修煉者實施的種族滅絕罪行;並宣布江澤民丶羅干必須接受西班牙法院對其群體滅絕罪丶酷刑和反人類罪的調查。
西班牙憲法法院並特別強調:「中國沒有簽署國際憲法通過的羅馬條約的這一事實,也無疑明確的說明瞭必須由其它國家司法程序的介入才能停止這場群體滅絕,因為在中國國內是沒有可能對如此嚴重侵犯人權的罪行進行調查的。」
美國馬里蘭大學法學院教授邱宏達表示,西班牙法庭審理對中國官員的起訴是有國際法依據的。他說,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有關群體滅絕罪的公約決議就是國際法,現在很多國家都將此公約應用在本國的法律當中,這具有普遍性的管理權。
原告的律師卡洛斯表示,過去的幾年裡,迫害法輪功的主要責任人江澤民幾次以外交豁免權而逃脫其它國家對其司法調查。但這些在西班牙不能成為理由,因為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高官可以隨意犯下謀殺丶酷刑或利用權力恐嚇公民的罪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總統擁有殺害和折磨公民的權力。不論是誰犯下這樣的罪行,都絕對逃脫不了西班牙司法的審判。
據悉,2002至2007年間,法輪功修煉者在全球30個城市和地區,發起50多個控告江澤民的刑事和民事訴訟,被稱之為21世紀最大的國際人權訴訟案。
分析人士指出,西班牙法院的決定,標誌海外訴江案取得實質性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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