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立案復議書
申請人 瀋利虎,男,1952年出生,身證號:330102195201070919,杭州市上城區豐家兜12號703室,電話87812230。
申請人於2007年6月11日向貴局控告浙江省口腔醫院醫生趙士芳非法行醫,導致本人嚴重殘疾。貴局於2007年7月16日作出上公不立通字[2007]018號《不予立案通知書》,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申請人認為本人所提交的證據足以認定趙士芳構成非法行醫罪,特提出復議,請求貴局從事實和法律出發,對本人的控告予以立案,追究趙士芳的刑事責任。
理由和事實如下:
2002年9月24日,我因炎性肉芽腫入住浙江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以下簡稱浙二醫院)治療。26日,我與浙二醫院主刀醫生黃劍奇簽訂了《手術知情同意書》,該手術知情同意書明確了黃劍奇為主刀醫生,為我實施手術。9月27日,在我全身麻醉,毫無知覺的情況下,浙江省口腔醫院醫生趙士芳卻擅自為我實施手術(我過了一個多月後才知道當時給我開刀的是趙士芳),致我病情惡化,最後不得不切除左下頜骨及關節,造成我終身殘疾。
現查明,該趙士芳註冊執業地點在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口腔醫院,且在為我實施手術時沒有醫師執業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醫師執業註冊信息》顯示:趙士芳執業證書編號為120330000000119;執業地點為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口腔醫院;執業範圍為口腔專業;註冊時間為2002年10月6日。這份信息表明,趙士芳在擅自為我實施手術時,還未註冊。也就是說,他當時還未取得執業資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未註冊而實施醫療行為的是非法行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據此,趙士芳非法行醫並給本人造成重大傷害的行為觸犯了刑罰,依法應予嚴懲。控告人請求公安機關對趙士芳予以立案偵查。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公安分局
申請人 瀋利虎
2007年7月23日
本案所附證據材料:
1、 手術知情同意書(1)、(2),證明:2002年9月27日手術簽字者是黃劍奇和瀋利虎;
2、浙二醫院2002年9月27日醫療日誌,證明:2002年9月27日對瀋利虎實施手術的是趙士芳;
3、浙二醫院2002年9月27日麻醉記錄,證明:2002年9月27日瀋利虎處於全麻醉狀態;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醫師執業註冊信息,證明:趙士芳是2002年10月6日註冊的,且他的執業地點在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口腔醫院,當時擅自為瀋利虎實施手術是非法行醫。
5、瀋利虎身份證復件。
6、上公刑不立通字[2007]018號不予立案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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