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吉尼亞權利法案》,即維吉尼亞共和國 (Commonwealth of Virginia)的憲法草案(Mason had drafted the Virginia state constitution in 1776.);它被稱為美國的第一部獨立國(Independent State)的憲法(The 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 has been called the first American bill of rights.);它特別強調人的權利不能被剝奪的原則(The principle of inalienable rights--certain individual rights that cannot be taken away.)。
英國洛克說,「人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不應受到不正義的侵犯」、「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於這種狀態之外,使受制於另一個人的政治權力。」(《政府論下篇》)、「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的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
洛克是基督徒,他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概念,源於《聖經》中「人人為God所造,人人在God前平等」等理念;洛克的思想直接影響了梅森(George Mason),梅森是起草《維吉尼亞權利法案》的人,梅森也是主張「反對奴隸交易」的人。
梅森認為,「奴隸交易根本就是對人類的不尊重,奴隸也應該得到自由與受教育的機會」;然而,他的這個思想並沒有獲得當時的憲法會議與許多人的認同,這項「奴隸交易」的議題,後來導致了可怕的南北戰爭。
《維吉尼亞權利法案》(The declaration later was a model for the first 10 amendments to the U.S. Constitution, known as the Bill of Rights, as well as the famous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produced by the French Revolution in 1789.)的每個概念與精神,直接影響了麥迪森(James Madison)所起草的《權利法案》,麥迪森(The Father of the Constitution)也支持梅森的人民應該「擁有宗教自由、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與「要求由陪審團審判」等理念。
1789 年9月,國會批准了憲法的第一至第十修正案,總稱為《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1791年12月15日,美國11個成員國(States)認可了《權利法案》(憲法十項修正案),並且正式生效;至今,《權利法案》沒有被修改過一個字,它是美國憲法(supreme law of the land)的主要核心與立國基礎。
為何會出現《權利法案》呢? 1787年9月17日,制憲會議(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簽署通過美國的憲法草案;1788年,各State批准憲法,然而New York,Massachusetts,Virginia等State,認為憲法草案給聯邦政府的權力過多,使個人的權利嚴重地受損,從而要求憲法須增加關於人民權利的修正案,否則便要拒絕此憲法,因此才有《權利法案》的產生,《權利法案》代表美國人民的個人的不可妥協與被剝奪的權利。
1776 年6月12日,維吉尼亞議會(The Virginia Assembly),通過了《維吉尼亞權利法案》(The Virginia Bill of Rights);這部草擬的《憲法》是美國各殖民地國的先驅與範本(The state constitution begins with the Virginia Declaration of Rights, which George Mason wrote.),美國各State的憲法,都在1776至1789年間制定。
這部《維吉尼亞權利法案》發表後的一個月,誕生了美國《獨立宣言》;美國出現了《獨立宣言》後,法國也接著產生《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1789),此三份文件,都建立在「人權是天賦的,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人生來是自由的,人在權利上是平等的」等理念上。
《維吉尼亞權利法案》,共計16項,其內容如下:
維吉尼亞善良人民的代表,在其全體和自由的大會上制定一項權利宣言;宣言中所列權利屬於他們及其後裔,是政府的基礎。
1. 所有人都是生來同樣自由與獨立的,並享有某些自然權利,當他們組成一個社會時,他們不能憑任何契約剝奪其後裔的這些權利;也就是說,享受生活與自由的權利,包括獲取與擁有財產、追求和享有幸福與安全的手段。
2. 所有的權力都屬於人民,因而也來自人民;政府人員是他們的受託人與僕人,無論何時都能改正他們。
3. 政府是為了或者應當是為了人民、國家或社會的共同利益、保障和安全而設立的;在所有各種形式的政府當中,最好的政府是能夠提供最大幸福和安全的政府,是能夠最有效地防止弊政危險的政府;當發現任何政府不適合或違反這些宗旨時,社會的大多數人享有不容置疑、不可剝奪和不能取消的權利,得以公認為最有助於大眾利益的方式,改革、變換或廢黜政府。
4. 除非為了服務眾人,任何個人或團體都無權自社會得到獨佔的或單獨的報酬或特權;政府職位不能相傳,行政人員、立法者與司法者等職不應世襲。
5. State的立法權和行政權應與司法分立,並應有明確界限;前兩者的成員如能感受並分擔人民的疾苦,就可以不致壓迫人民;他們應在規定的期限,恢復人民身份,回到他們原來的單位去,其空缺則通過經常的、確定的、定期的選舉來填補;在選舉中,將按照法律規定,確定以前的所有成員或部分成員是否仍符合條件。
6. 遴選議會人民代表的各項選舉,並均應自由進行;舉凡能夠證明與本社會有永久性共同利害關係並屬於本社會的人都享有選舉權;未經其本人同意,或其選出的代表同意,不能對其徵稅,或剝奪其財產以供公眾使用;也不受任何未經他們為公益而以同樣方式同意的法律的的約束。
7. 任何當局未經人民代表同意而中止法律或執行法律,其與此有關的所有權力都有損於人民的權利,均不得行使。
8. 在所有可判死刑案件或刑事訴訟中,人們有權要求知道對其起訴的理由和性質,有權與起訴人和證人對質,要求查證對其有利的證據,並有權要求由來自其鄰近近地區的公正陪審團進行迅速審理;未經陪審團的一致同意,不能確認他有罪,也不能強迫他自證其罪;除非根據當地法律或由與其地位相同的公民所組的陪審團裁決,不得剝奪任何人的自由。
9. 不得要求繳交過量的保釋金或判處過重的罰金,也不得判處殘酷而非同尋常的刑罰。
10. 對政府行政人員或執令人員簽發一般搜捕令,使其在沒有獲得所犯事實的證據時,即行搜查可疑地點,或拘捕未經指名或其罪行 未經闡明且且無實據足以佐證的人;這種搜捕令實屬不可容忍並且是壓制性的,絕對不應簽發。
11. 在財產糾紛和人與人之間的訴訟案件中由陪審團進行裁定,這一古老的審判程式比任何其他程式均為可取,應予以保 持並視為神聖不可侵犯。
12. 出版自由乃自由的重要保障之一,絕不能加以限制; 只有專制政體才會限制這種自由。
13. 由受過軍事訓練的人民組成並管理得當的民兵,乃自由State的妥善、自然而安全的保障;在和平時期,常備軍會危及自由,應避免設置;在任何情況下,軍隊都應嚴格服從文職權力,並受其統率。
14. 人民有權享有一個一致相同的政府;因此,在維吉尼亞地區內,不得於維吉尼亞政府之外另行設立或成立任何政府。
15. 必須堅持公正、適中,節制、勤儉和優良品德,經常謹守各項基本原則,否則任何人民都不能保有自由的政府,也無法享有God所賜的自由。
16. 宗教、亦即我們對創世主所負有的責任以及盡這種責任的方式,只能由理智和信念加以指引,不能藉助於武力或暴行;因此,任何人都有按照良知的指示,自由信仰宗教的平等權利;所有人都相互有責任以基督的克制、博愛和仁慈對待他人。
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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