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瞭解,被告律師辯稱,吃狗肉是飲食文化,但屯門裁判法院裁判官未予接受。裁判官指出,狗與人有深厚感情,對人忠誠,被告奪去兩隻狗的生命,這種行為是社會所不容,要判入獄才有阻嚇作用。本案量刑起點是監禁60天,裁判官鑒於四被告認罪,又是首個被判監案例,將刑期減半。
案發於今年11月,被告在元朗的住所屠宰自己飼養的兩隻土狗,與三個朋友共享,被鄰居發現告上法庭。
根據香港法例第167A章《貓狗條例》第22及23條規定,任何人被發現管有任何狗只或貓只的屠體,令人相信狗只或貓只使用作食物,即屬違法,可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6個月。這件事把香港也給驚了,今天地鐵的滾動屏幕上循環在播這個新聞,教育意義太大了。香港的法官很獨立,才不管媒體或政府說什麼呢,他認為根據法律推斷出來的結論,不會受任何包括政府和輿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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