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服刑不穿囚衣不吃囚飯可出入賓館酒樓

作者:蘇定偉 發表:2006-12-01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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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服刑期間,不穿囚衣,不吃囚飯,可以出入賓館酒樓接受宴請,可以回家過夜,外出與親友會見。原成都市金牛區副區長馬建國服刑期間向監獄長等行賄被加刑5年。

服刑期間,不穿囚衣,不吃囚飯,可以出入賓館酒樓接受宴請,可以回家過夜,外出與親友會見,可以在監舍存放現金和香菸,在獄中使用移動通訊工具處理公司事務……

這就是原成都市金牛區副區長馬建國的監獄生活。因涉嫌向監獄長、監獄刑罰執行科長等多名監獄司法工作人員行賄30多萬元。

11月30日下午,德陽中院依法對此案公開宣判,判處馬建國有期徒刑20年。

今年43歲的馬建國,原係成都市金牛區副區長,成都國貿實業公司的幕後操作者。因犯挪用公款罪、銷毀會計憑證罪,於2004年6月被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同年8月16日送交川西監獄服刑,2005年11月24日轉入川東監獄服刑。

檢察機關指控,2004年8月至2005年11月在川西監獄服刑期間,馬建國托時任川西監獄長的巫邦志、刑罰執行科科長向瑞忠、一分監區長劉波、一分監區教導員羅雅林等人提供違背監規的幫助和方便條件,馬建國先後向巫邦志、向瑞忠、劉波、羅雅林等人行賄人民幣298058元、烏木觀音兩尊(價值人民幣8000元)、香菸25條(價值人民幣9500元),錢物共計人民幣315558元,行賄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有關規定,應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對其指控證據確實充分,馬建國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應從重予以處罰,法院依據《刑法》有關規定,決定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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