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何人,勸我投降,似真似假,為此寫出「投降書」。是的,我有「罪」。我的「罪」就是為黨出過力,效過勞,動過太多的腦筋。真理是個美麗的字眼,吸引了無數的年輕人,我為她獻出了自己的一切。反潮流是馬列主義的原則,我做到了不怕開除廠籍,不怕解除婚約,不怕坐牢,不怕殺頭,凡真理,都有三種遭遇:用得著時,便奉為至寶;用不著時,便貶為糞土;非但用不著而且有「害」時,就像狗一樣關進籠子裡——這就是現實,這就是真理的遭遇。誰準備用真理的花環裝飾自己,誰就得同時準備用糞土包裹自己純潔的靈魂!
註:一九七五年五月二十日(李九蓮第二次被判刑前),李九蓮開始絕食,從興國、贛州直到波陽珠湖,斷斷續續絕食73天,創亙古未聞之記錄。絕食之後,在一次例行的大檢查中,幹部在李九蓮布鞋的面殼裡發現了一張皺皺巴巴的紙,上面寫著這樣的血淚文字。
李九蓮簡介 ,女,1946年生,江西贛州人。文革時為江西贛州第三中學學生,校團委宣傳股長,學生會學生部長。文革中任第三中學衛東彪造反兵團負責人。 1968年分配到工廠當學徒工。 1969年5月1日因對文革懷疑、為劉少奇鳴冤的若干觀點被友人告發而被捕 (當時年僅23歲)。 1972年7月以「敵我矛盾按人民內部矛盾處理」獲釋,經多次申訴無告,後於1974年春寫出大字報《反林彪無罪》, 要求平反.贛州地區數萬人組織了「李九蓮問題調查研究會」給予聲援。李九蓮4月再次被捕。 1975年5月興國縣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斷斷續續絕食73天進行抗議。 文革結束後,因當局拒絕為其平反,故李九蓮繼續表示抗議。 1977年12月14日被判處死刑。因此案牽連被捕入獄達百人左右,遭到迫害上千人。 直到1980年1月新華社《內參》上報後,胡耀邦作出批示,才得以重新審查 李九蓮一案並予以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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