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原大竹縣建行行長楊情德擅自將信用聯社的存款315萬元轉到孔家溝煤礦,用於墊付他本人及他人股金進行營利活動。2004年10月,大竹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楊情德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因此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隨後,楊情德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而提出上訴。
2004年11月,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接到楊情德的上訴後,時任刑二庭庭長的張益勛、副庭長賈波濤和主審法官姚春林,多次接受上訴人楊情德朋友王某和律師何德福等人的請吃和禮金。經查,張益勛收下1.1萬元,姚春林收下3萬餘元,賈波濤則收下9000元。
檢查機構認為,在收下這筆錢後,張益勛、姚春林和賈波濤在審查楊情德挪用公款上訴案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將楊情德挪用公款認定為違規拆借資金髮放貸款,並於2004年12月3日撤銷大竹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二審宣告楊情德無罪釋放,結果在社會上造成極壞的影響。
今年7月5日,經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後,判決撤銷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的無罪判決並維持大竹縣法院的一審原判。隨後,四川金世達律師事務所原副主任何德福因介紹賄賂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對於三名法官的行為公訴人認為,按照刑法規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和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三名被告人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在審理楊情德挪用公款上訴案過程中多次接受上訴人楊情德朋友王某等人的請吃和現金,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將構成挪用公款罪的楊情德認定為違規拆借資金髮放貸款並判決楊情德無罪,其行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構成要件,因此提請法院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面對檢查機關指控,三名被告人對自己收受禮金行為沒有異議。但他們否認作出的無罪判決是枉法裁判,也否認收禮金和判決存在聯繫。其中賈波濤及其律師辨稱,合議庭討論作出楊情德無罪的結論是根據案情本身和相關證據綜合分析的結果。他並沒有違反程序,違背案件事實作出最終判決結果。而且二審改判無罪必須經審委會研究通過,合議庭把討論結果報審委會後審委會也通過了的,判決的結果並非是他們三人所能決定。「三被告人作出的判決結果是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因此不存在徇私枉法」,辯護律師說道。
庭審結束後,法庭審判長宣布將擇日繼續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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