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場地供女兒賣淫 從中抽取費用

發表:2006-09-21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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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賣淫,父親非但不阻止,反而提供場所予以容留,並約定每賣淫一次,父親從中抽取費用10元。近日,長沙市岳麓區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
  
  經法院審理認定,3月18日,安鄉籍男子曹某在岳麓區岳麓街道黃鶴村租了一處房子,用來經營「新陽光影院」錄像廳。在經營過程中,曹在「新陽光影院」的幾個包廂內容留女兒小利和另一女子小秋賣淫。曹與女兒、小秋約定,每賣淫一次,曹從中抽取費用10元。4月8日晚8時許,小秋被民警當場抓獲。
  
  近日,岳麓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人曹某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00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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