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環境保護是有法可依的。我國已經制定了9部環境保護法、15部自然資源法;批准和簽署51項多邊國際環境條約、1600餘件各地環境規章。但是,許多地方為了片面追求經濟發展,常常有法不依。違法者受不到懲處,卻能從污染環境的殺雞取卵般的發展中獲取經濟利益;而守法者因治理環境反而增加了成本,在經濟上吃了虧。從而導致了「守法吃虧、違法佔便宜」的現象。
無疑,這種現象是對法律的最直接傷害,同時也是環境保護陷於困境的根源。法律只有被嚴格執行才能被人們所敬畏和遵守,只有當法律制度得到嚴格遵守,整個社會才能有條不紊的運轉。這是歷史早已得出的結論。
在以GDP考核政績的體制下,地方政府官員追求經濟發展的動力永遠存在。而環境法律的執法者,要麼是地方政府下屬的有關部門,要麼是人、財、物受到地方政府控制或影響的司法機關。地方政府要發展經濟,環境執法部門要依法保護環境,而後者諸多方面受到前者的制約或影響,這種執法設計本身,就為執法不力埋下了隱患。
更有甚者,一些環保執法部門,竟然也被地方政府要求招商引資,引來一些污染項目。2005年1月16日,新華社報導了這樣一件事情:青海省湟中縣有一個鉻鹽廠,給當地河水和地下水造成嚴重污染,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引進這一項目的竟是本縣城鄉建設和環境保護局局長。
當環保局也去引進污染項目,環境執法還能進行嗎?這只能導致兩個結果:其一,環保部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依照地方政府的臉色行事,通過與地方政府的配合,換取地方政府相應的財力支持;其二,以罰代法,打著執法的名義撈點罰款,「豐富」自己的部門利益。這種執法現狀,決定了我們的環境狀況要想明顯改善是非常困難的,單位產值能耗和兩個主要污染物的指標不降反升即是一個明顯的證明。
要解決這些問題,需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方面,要改變片面以GDP發展考核官員政績的做法,加入環境保護的內容,並且,要將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考核,促使官員將不得不發展經濟和環境保護同時抓。另一方面,要使環保、司法機關等,在人、財、物上完全擺脫地方政府的控制和影響,強化執法機關的獨立性,賦予執法機關更大的執法權力,並對執法不力的執法者予以嚴厲問責。這樣,既能為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發展,甚至不惜拿污染環境換取GDP增長來個釜底抽薪,同時,也能提高執法機關的執法能動性。
最污染不起的是環境,以環境為代價換取的經濟發展只能是短暫的,而由此帶來的損失早晚會讓我們付出代價。環保執法,再也不能讓「守法吃虧、違法佔便宜」了!(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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