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激勵制度才貪污公款?
據悉,今年48歲的李躍進擁有研究生學歷,於1994年8月至1996年12月擔任廣州重型機器廠副廠長、廣重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廣重集團由廣州重型機器廠改組而來,是廣州市和國家機械工業系統的百強企業。根據廣州市檢察院指控,李躍進利用自己負責單位財務工作的職務便利,單獨或者夥同另外兩位同夥,在管理公司公款進行股票交易的過程中,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108余萬及10萬餘股股票,李躍進後來將股票套現得款64萬餘元。
庭上,李躍進對自己貪污的人民幣金額和股票數量沒有異議,但是表示當時並沒有意識到這觸犯了相關法律。李躍進說,當時的廣重集團經營困難,為了對領導層進行激勵,曾經有規定按照生產利潤的40%對領導班子進行獎勵,由於當時國家不允許企業投資股票,因此就將公司的法人股賬戶資金流入到自己的個人賬戶上進行交易。李躍進承認,在動用公司高達500萬的啟動資金時,他並沒有向任何公司領導進行匯報,而僅是在股票交易盈利後,方才向上級提起。
雖然辯稱當時的目的是為了給公司創造利潤,但李躍進承認自己曾分兩次從賬戶中提取30萬現金,用於個人消費和投資;在被調任至廣州標緻汽車公司前,李躍進將賬戶上的10萬餘股股票套現為60餘萬元,同樣用於個人消費和投資,並沒有返回給廣重集團。
聲稱是給下屬謀福利
1997年5月,李躍進在廣州汽車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派下,前往廣州標緻擔任總經理,負責公司的全面業務。根據公訴方的指控,在1997年5月至1998年5月間,李躍進和另外四名同夥共同侵吞利用公司工資基金炒股所得的收益48萬元。
李躍進當庭承認自己動用了該筆資金進行認購新股活動,但是他聲稱在他調任入廣州標緻時,該公司每年虧損過3億,銀行負債超過30億,公司運營極其困難,因此自己進行認購新股也是為了「為下屬謀福利」,他同時表示所得的48萬收益自己並沒有分得一分錢,只是由他擬訂方案,分給了四位下屬。
公訴方在昨日庭審上還表示,2005年7月,已經離開國有企業系統,經營一傢俬人公司的李躍進在被廣州市紀委雙規後主動前往檢察院投案自首,並同時檢舉了其他涉案人的情況。
本案尚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來源:【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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