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3月21日,我因為參加1989年的「6.4」學生運動,被關進西安市五處看守所(對外稱西安市公安局看守所)。這是一個專門關押重刑嫌犯的看守所,關押在各分局看守所的嫌犯都知道,一旦獄警讓收拾東西轉到五處,就知道案子弄大了,最少也得判處15年,搞不好一條小命就交給黨了。我被關進看守所的第三天,就趕上處決魏振海涉黑大案的七名主犯。魏振海涉黑大案牽涉十多條命案,其中首犯魏振海被判處死刑後,又從看守所逃出去再次作案,一年多後才抓回來,這件案子當年轟動西安,35歲以上的人應該都有記憶。這次處決魏振海等人,同往常一樣,對犯人宣讀死刑判決後就拉出去遊街,然後拉到刑場執行槍決。這次與往常不同的是,拉到刑場執行的只有四個人,另外三個人是拉回看守所執行的。當局的解釋是為了安全,但是這個解釋顯然只是一個遁詞。如果真的是為了安全,就不應該將這些人拉出去遊街,即使要遊街,也應該將魏振海拉回看守所執行,而不是其他人。據知情人透露,那三個人被拉回來執行,是為了取腎方便。這是我第一次聽說從死刑犯身上摘取器官,但是我並不震驚。我覺得反正人都死了,與其讓它化為灰燼,還不如讓死囚最後為社會做一點貢獻。我相信許多人的看法與我相同,至於是否違反了死囚的意志,倒沒有多少人關心,包括死囚自己也很少關心死後其身體將被如何處置。我想,這也是死囚器官被大量摘取的原因之一。
從1990年3月21日到1992年10月,我在西安市五處看守所呆了將近三年,平均每年耳聞目睹150人左右上路,大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死囚會被摘取各種各樣的器官,從來沒有聽到過有人對此提出異議。據我所知,看守所一般不會通知死囚將被摘取器官,至於是否通知家屬就不得而知了。但是死囚一般都會猜到,因為臨刑前所有死囚都要經過一次例行的身體檢查,被挑中的死囚被置於特別的囚室,生活上也能得到較好的照顧。正因為如此,死囚也不特別反對摘取其器官。也可能是死囚已經麻木了,知道反對也沒有用,只好聽天由命了。不管怎麼說,在中國摘取死囚器官,很少有人將其當成一件嚴重違反人道的大事情看待。
老實說,對於看守所大量存在摘取死囚器官的事情,由於我既非獄卒,也非醫護人員,只是一名在押犯,因此對這些事情都是聽說而已,並無直接的證據。但是有一個案例例外,我可以證明該死囚確實被摘取器官了。大概是1992年9月,我當時的一審判決已下來,正在等二審裁定,因此看守所對我的管理不像以前那樣嚴格。有一個叫劉學志的死囚上路前,看守所指定讓我去陪護,也就是陪上路前的死囚說說話,緩解其上路前的緊張情緒,以免出什麼意外。劉只有二十五、六歲,長得身強力壯,是一個盜竊大案的主犯,據說他曾在一個晚上盜竊三個保險櫃。劉被選為賢源供體,不知為什麼,看守所這次例外地徵求了一下他的意見,並且為其提供了較好的伙食,還答應將一筆錢存到其女兒名下(其妻在他進看守所後就跟別的男人跑了)。劉上路前同我談了很多話,自然也把成為賢源供體的事告訴我了。我還替他慶幸,雖然英年早逝(恭維一下快死的人啦),卻為女兒留下一筆遺產,也算盡到做父親的責任了。他說這輩子欠女兒(其女三歲左右)很多,以前雖然掙很多錢(劉的原話),但都是掙多少花多少,沒有給女兒留下一分錢,而父母年紀也大了,真不知女兒今後如何生活。現在能給女兒留一筆錢,他也能走得安心一點。但是到底給多少錢,政府(指看守所獄警)也沒有告訴他,而且共產黨從來就不講信用,也不知能不能兌現。我安慰他說,這次政府主動告訴你,應該能夠兌現。據我所知,一個腎至少要賣20萬元,即使不能全部兌現,十萬還是有的。聽了我的話,他一個勁地說:「那就好!那就好!」他還將其父母的姓名和住址告訴我,鄭重委託我出去後看看他女兒,看她是否得到那筆錢了。我答應一定去看他的女兒,由於我被判處十年重刑,等我出獄時早將一個死囚的囑託忘到九宵雲外了,我並沒有兌現自己的諾言。他的女兒是否得到了其父賣腎應得的錢,我就不得而知了。
我寫這篇文章除了證明中國確實存在摘取死囚器官的事情外,並不想對此事說三道四,因為在我的道德觀念裡,合理利用死囚器官並無特別不妥。但是為尊重死囚,應該告訴他一下,就像對待劉姓死囚一樣,最好還能按市場行情給他的繼承人一筆錢,因為這可能是他留給
子女惟一的遺產了。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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