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省委書記不問責

作者:呂耿松 發表:2006-01-03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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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解振華因松花江環境污染事件引咎請辭,經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國務院於12月3日免去瞭解的局長職務。解的辭職,得到輿論的好評,官方媒體把它拔高到「高官問責已形成制度」。不錯,自2003年薩斯危機發生後,中國當局罷免了一些行政官員。但經過仔細觀察我們看到,這些行政官員實際上是共產黨的替罪羊,因為中國的一切權力都在共產黨書記的手裡,書記說一,行政長官不敢說二,所以最應該問責的是黨委(或黨組)書記。這次松花江水污染解振華固然負有重大責任,但第一責任人首先是吉林省省委書記王雲坤。現在解振華問責了,但王雲坤卻穩坐釣魚臺,這真是「問標不問本」。

高官問責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首創的。當年,董建華先生引用這一制度罷免了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梁錦松。這一制度的問世,立即受到國內外輿論的關注。在中國這個沒有權力制衡的國家裡,官員尤其是「一把手」從來就是只對共產黨負責,而不需要其對錯誤決策負責,更不需要其對老百姓利益的漠不關心負責。對於西方國家的民主制度,共產黨可以不屑一顧,並振振有詞地說什麼西方的民主制度不適合於中國,但對於產生於中國特別行政區的高官問責制,它就不能光說風涼話而無動於衷了。在輿論和民意的壓力下,中國政府也「引進」了高官問責制,並在一時間裏被官方媒體黃婆賣瓜似地誇個不停。但正如古老的諺語所說,歪嘴和尚是念不好經的。什麼樣的好經,到了共產黨這個歪嘴和尚嘴裡,都是要走樣的,甚至和原意背道而馳。高官問責制,針對的是高官。什麼是高官?如果與奉祿聯繫起來,高官是指職務高、地位高的官員,既包括有職有權高官,也包括有職無權的高官,人大副委員長、政協副主席之類皆是。但如果和責任聯繫起來,高官無疑是指中央和地方、部門權力最大的人,在中國自然是共產黨的書記權力最大,問責當然要問共產黨的書記。在中央,第一責任人是中共總書記,在地方,第一責任人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黨委書記,在各部委則是黨組書記。中國實行高官問責已經有好幾年了,儘管重大事故連綿不斷,但誰也沒有見到哪個書記被問責過。不但中共中央總書記沒有被問過責,省委書記沒有被問過責,連市委書記也沒有被問過責。由此可知,共產黨這個歪嘴和尚所念的經的真諦到底是什麼。

本來應該被問責的吉林省委書記王雲坤,已逃過了兩劫。前一次是吉林大火,這次是松花江水污染。作為一省「總督」,轄區內出了這麼大的事,絕對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即使在清朝,也要被革職。文革時代的文藝作品有這樣一個邏輯:廠長、校長、大隊長(村長)會犯錯誤,但黨支部書記永遠不會犯錯誤,不但不會犯錯誤,而且一貫正確,這就是中國共產黨「偉大、光榮、正確」的形象化。現在「改革開放」雖已27年,但這種「x長會犯錯誤,書記不會犯錯誤」的邏輯依然充斥在無處不在的黨文化中,「偉光正」的思維定式依然是中國人事制度的理論基礎,當然它也是中國專制制度的理論基礎。動搖了這一條,也就是動搖了共產黨的統治基礎。在這個前提下,薩斯時期的孟學農、張文康雖然被問責,但真正的第一責任人劉淇,張德江卻安然無恙。在動輒導致幾百人死亡、幾個億、十幾個億乃至幾十個億財產損失的大礦難中,遼寧、黑龍江、河南,山西、陝西、重慶、廣東等省的省委書記不僅巋然不動,而且還要大談「工人賣命,政府埋單,礦主發財」,作礦難秀以欺世盜名,好像他們是救世主而不是罪魁禍首。就這樣,「高官問責制」經共產黨歪嘴一念,用幾隻替罪羔羊作祭品,成了歌頌共產黨 偉光正的讚美詩。

最新一期《瞭望》週刊載文稱,中共中央正在制定有關實施辦法,將在中國共產黨的各級地方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這個層面上率先正式啟動罷免或撤換機制。該文引用有關專家的話說,以往黨內對領導幹部的撤職、免職、調整工作崗位等問題的處理上,都是由上級或同級黨組織對犯錯誤或不稱職的幹部作出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監督制約行為,自下而上的監督約束行為則相對缺乏。謝天謝地,總算有「專家」認識到了共產黨缺乏「自下而上的監督約束行為」,但認識到了又怎麼樣呢?《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提出在黨內建立「健全並實施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事項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巡視、談話和誡勉、輿論監督、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10項監督制度,而「罷免或撤換」排在末位。《瞭望》的這篇文章稱,10項制度中,「罷免和撤換」制度在作用上屬重中之重。既然是重中之重,就應當排在10項制度之首,而不是末尾。據稱,這個將要啟動的罷撤機制,是根據中紀委書記吳官正今年6月20日在《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而萌生的。吳在談到黨員的權利時,說黨員有「對黨組織和其他黨員進行監督的權利,可以批評和揭發檢舉違紀違法事實、要求處分違紀違法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等」。此外,據說杭州市近日出臺的黨內監督制度「10+1」配套實施辦法,也是催生這個機制的動因之一。這個叫作《關於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的規定(試行)》,借鑒人大「罷免」經驗,進行了黨內領導幹部罷免或撤換的嘗試。該規定提出:「如果領導幹部有不稱職行為,市及各區、縣(市)黨委委員、紀委委員,有權向上級黨組織提出,要求罷免和撤換其所在委員會中不稱職的委員、常委」。但是,該規定把「思想政治素質方面存在突出問題」列為10種不稱職的情形之首。根據共產黨對「思想政治素質」的定義,就是指對共產黨的忠誠,「和黨中央保持一致」是思想政治素質最好的表現。這樣一來,人們對瀆職省委書記問責的期待不免要落空。

不過,有罷撤機制總比沒有罷撤機制好,我們期待著對共產黨的書記實行問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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