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任何人不得讓未成年人為其購買菸酒;經營菸酒的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的標誌;任何人不得在學校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菸、飲酒。此外,在條例第八條還對監護人的義務進行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飲酒。
據專家分析,此番立法最終對禁止買賣菸酒的主體進行了較為準確的分類,明確規定了監護人、商家、學校等各種人群或機構的義務關係,最後的修訂稿得到了全票通過,立法過程可謂十分順利。
至於原本有傳聞稱,上海將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的商家處以五百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此次並未列入法規中。專家的解釋是,由於中國內地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僅對此設置了禁止性規定,未設置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上海的地方立法也不得設置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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