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政務院 最高法院
【頒布日期】:1950-07-21
【正 文】:
【題 目】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
【頒布單位】政務院、最高法院
【頒布日期】1950.07.21
【生效日期】1950.07.21
【失效日期】
【時 效 性】有效
全文
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已在大陸上基本結束,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已先後成立。但在某些地區特別是有些新解放地區,國民黨反動派殘餘在帝國主義指使之下,仍在採取武裝暴亂和潛伏暗害等活動方式,組織特務土匪,勾結地主惡霸,或煽動一部分落後分子,不斷地從事反對人民政府及各種反革命活動,以破壞社會治安,危害人民與國家利益。因此,積極領導人民堅決地肅清一切公開的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迅速地建立與鞏固革命秩序,以保障人民民主權利並順利地進行生產建設及各項必要的社會改革,成為各級人民政府當前重要任務之一。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鎮壓一切反革命活動,嚴厲懲罰一切勾結帝國主義、背叛祖國、反對人民民主事業的國民黨反革命戰爭罪犯和其他怙惡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對於一般的反動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資本家,在解除其武裝、消滅其特殊勢力後,仍須依法在必要時期內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但同時給以生活出路,並強迫他們在勞動中改造自己,成為新人。假如他們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必須予以嚴厲的制裁。」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遵照共同綱領的規定,對一切反革命活動採取嚴厲的及時的鎮壓,而在實行鎮壓和處理一切反革命案件中,又必須貫徹實行鎮壓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即首惡者必辦、脅從者不問、立功者受獎的政策,不可偏廢,以期團結人民、孤立反革命分子而達到逐步肅清反革命分子的目的。為此,特對重要反革命分子的處理,呈經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作如下的原則指示:
一、對一切手持武器、聚眾叛亂的匪眾,必須堅決鎮壓剿滅,並將其主謀者、指揮者及罪惡重大者,依法處以死刑。
二、對以反革命為目的而殺害公職人員和人民、破壞工礦倉庫交通及其他公共財物、搶劫國家和人民的物資、偷竊國家機密及煽動落後分子反對人民政府的一切活動、組織或諜報、暗殺機關,應徹底破獲並逮捕其組織者及罪惡重大者,依法處以死刑或長期徒刑。
三、對怙惡不悛的匪特分子和慣匪,依法處以長期徒刑或死刑。
四、凡勾結、窩藏上述3項重要反革命分子而情節重大者,依法處以長期徒刑或死刑。
所有上述各項反革命案件,經當地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判決死刑者,其批准手續,在新解放地區,由省人民政府主席或省人民政府授權之當地專署以上首長批准後執行,在東北、華北及西北老解放區,由省人民政府或大行政區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後執行,在中央及大行政區直屬市,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及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主席批准後執行。上述各項重要反革命分子之判決死刑者均不得上訴。
所有上述各項反革命案犯的處理,均應切實調查證據,認真研究案情,並禁止刑訊逼供。在實行鎮壓反革命活動中,應防止亂打亂殺,如發生此種情形時,應予迅速有效制止,並查究責任,依法處理。
各少數民族聚居或雜居地區,關於反革命分子挑撥的民族衝突事件的處理,應按具體情況妥慎決定,並及時請示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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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壓反革命必須打得穩,打得准,打得狠
這是毛澤東同志為中共中央起草的關於鎮壓反革命運動的一些重要指示。
一(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對鎮壓反革命分子,請注意打得穩,打得准,打得狠。二(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七日)
在湘西二十一個縣中殺了一批匪首、惡霸、特務,準備在今年由地方再殺一批。我以為這個處置是很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使敵焰下降,民氣大伸。如果我們優柔寡斷,姑息養姦,則將遺禍人民,脫離群眾。
所謂打得穩,就是要注意策略。打得准,就是不要殺錯。打得狠,就是要堅決地殺掉一切應殺的反動分子(不應殺者,當然不殺)。只要我們不殺錯,資產階級雖有叫喚,也就不怕他們叫喚。
三(一九五一年三月三十日)
山東有些地方存在著勁頭不足的偏向,有些地方存在著草率從事的偏向,這是全國各省市大體上都存在的兩種偏向,都應注意糾正。特別是草率從事的偏向,危險最大。因為勁頭不足,經過教育說服,勁頭總會足起來的,反革命早幾天殺,遲幾天殺,關係並不甚大。惟獨草率從事,錯捕錯殺了人,則影響很壞。請你們對鎮反工作,實行嚴格控制,務必謹慎從事,務必糾正一切草率從事的偏向。我們一定要鎮壓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捕錯殺錯。
四(一九五一年五月八日)
中央已決定,在共產黨內,在人民解放軍內,在人民政府系統內,在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內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應判有期或無期徒刑、或予管制監視者外,凡應殺分子,只殺有血債者,有引起群眾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強姦許多婦女、掠奪許多財產者,以及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者;其餘,一律採取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緩刑期內強制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這個政策是一個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錯誤。這個政策可以獲得廣大社會人士的同情。這個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勢力,利於徹底消滅反革命。這個政策又保存了大批的勞動力,利於國家的建設事業。因此,這是一個正確的政策。估計在上述黨、政、軍、教、經、團各界清出來的應殺的反革命分子中,有血債或有其他引起群眾憤恨的罪行或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的人只佔極少數,大約不過十分之一二,而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可能佔十分之八九,即可保全十分之八九的死罪分子不殺。他們和農村中的匪首、慣匪、惡霸不同,也和城市的惡霸、匪首、慣匪、大流氓頭及會道門大首領不同,也和某些最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的特務不同,即沒有引起群眾痛恨的血債或其他重大罪行。他們損害國家利益的程度是嚴重的但還不是最嚴重的。他們犯有死罪,但群眾未直接受害。如果我們把這些人殺了,群眾是不容易瞭解的,社會人士是不會十分同情的,又損失了大批的勞動力,又不能起分化敵人的作用,而且我們可能在這個問題上犯錯誤。因此,中央決定對於這樣的一些人,採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強制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如果這些人中有若干人不能改造,繼續為惡,將來仍可以殺,主動權操在我們手裡。各地黨、政、軍、教、經、團中清出來的反革命分於,請各地均照上述原則處理。其應執行死刑的極少數人(大約佔死罪分子的十分之一二),為慎重起見,一律要報請大行政區或大軍區批准。有關統一戰線的重要分子,須報請中央批准。此外,對於農村中的反革命,亦只殺那些非殺不能平民憤者,凡人民不要殺的人一律不要殺。其中有些人亦應採取判死緩刑的政策。人民要求殺的人則必須殺掉,以平民憤而利生產。
五(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五日)
「緩期二年執行」的政策,決不應解釋為對於負有血債或有其他重大罪行人民要求處死的罪犯而不處死,如果這樣做,那就是錯誤的。我們必須向區村幹部和人民群眾解釋清楚,對於罪大惡極民憤甚深非殺不足以平民憤者必須處死,以平民憤。只對那些民憤不深,人民並不要求處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後效。
六(一九五一年九月十日)
整個鎮壓反革命的工作必須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之下,一切公安機關和有關鎮壓反革命的機關的負責同志都必須和過去一樣堅決接受黨委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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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條 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七條的規定,為懲治反革命罪犯,鎮壓反革命活動,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權,破壞人民民主事業為目的之各種反革命罪犯,皆依本條例治罪。
第三條 勾結帝國主義背叛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四條 策動、勾引、收買公職人員、武裝部隊或民兵進行叛變,其首要分子或率隊叛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他參與策動、勾引、收買或叛變者,處十年以下徒刑;其情節重大者,加重處列。
第五條 持械聚眾叛亂的主謀者、指揮者及其他罪惡重大者處死刑;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五年以上徒刑。
第六條 進行下列間諜或資敵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情節較輕者處五年以上徒刑:(一)為國內外敵人竊娶刺探國家機密或供給情報者;(二)為敵機、敵艦指示轟擊目標者;
(三)為國內外敵人供給武器軍火或其他軍用物資者。
第七條 參加反革命特務或間諜組織,有下列情節之一 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情節較輕者處五年以上徒刑:(一)受國內外敵人派遣潛伏活動者;(二)解放後組織或參加反革命特務或間諜組織者;(三)解放前組織或領導反革命特務或間諜組織,及其他罪惡重大,解放後無立功贖罪表現者;(四)解放前參加反革命特務或間諜組織,解放後繼續參加反革命活動者;(五)向人民政府登記、自首後繼續參加反革命活動者;(六)經人民政府教育釋放仍繼續與反革命特務、間諜聯繫或進行反革命活動者。
第八條 利用封建會門,進行反革命活動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情節較輕者處三年以上徒刑。
第九條 以反革命為目的,策謀或執行下列破壞、殺害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情節較輕者處五年以上徒刑:(一)搶劫、破壞軍事設施、工廠、礦嘗森林、農嘗堤壩、交通、銀行、倉庫、防險設備或其他重要公私財物者;(二)投放毒物、散播病菌或以其他方法,引起人、畜或農作物之重大災害者;(三)受國內外敵人指使擾亂市場或破壞金融者;(四)襲擊或殺、傷公職人員或人民者;(五)假借軍政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名義,偽造公文證件,從事反革命活動者。
第十條 以反革命為目的,有下列挑撥、煽惑行為之一 者,處三年以上徒刑;其情節重大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一)煽動群眾抗拒、破壞人民政府徵糧、徵稅、公役、兵役或其他政令之實施者;(二)挑撥離間各民族、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或人民與政府間的團結者;(三)進行反革命宣傳鼓動、製造和散佈謠言者。
第十一條 以反革命為目的偷越國境者,處五年以上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十二條 聚眾劫獄或暴動越獄,其組織者、主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上徒刑。
第十三條 窩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處十年以下徒刑;其情節重大者,處十年以上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十四條 凡犯本條例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情從輕、減輕或免予處
刑:(一)自動向人民政府真誠自首悔過者;(二)在揭發、檢舉前或以後真誠悔過
立功贖罪者;(三)被反革命分子脅迫、欺騙,確非自願者;(四)解放前反革命罪
行並不重大,解放後又確已悔改並與反革命組織斷絕聯繫者。
第十五條 凡犯多種罪者,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者外,應在總和刑以下,多
種刑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定刑。
第十六條 以反革命為目的之其他罪犯未經本條例規定者,得比照本條例類似
之罪處刑。
第十七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得剝奪其政治權利,並得沒收其財產之全部或一
部。
第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以前的反革命罪犯,亦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十九條 對反革命罪犯,任何人均有向人民政府揭發、密告之權,但不得挾
嫌誣告。
第二十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在軍事管制時期內由各地軍區司令部、軍事管制
委員會或剿匪指揮機關所組織之軍事法庭依照本條例審判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公布之日施行。
(1951年2月22日《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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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地區的鎮反成果
解放初期,常德專區法院、各縣(市)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執行「首惡必辦,脅從不問,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立功贖罪,立大功受獎」和「少殺、長判、區別對待、懲辦少數、教育改造多數」的政策,對有血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和最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的首惡分子,堅決地判處死刑,並呈報核准執行;對其他反革命分子根據其家庭成分、犯罪動機、罪惡大小及對社會危害程度分別判處死刑、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管制等。重點打擊土匪、特務、惡霸、反動黨團骨幹分子、反動會道門頭子等5方面敵人。從1950~1955年,共打擊處理罪犯56,875人,其中反革命犯佔61.39%。
境內最大的土匪組織「中國人民反共救國軍湘鄂邊區總司令部」匪首田載龍、朱際凱、高冠三、陳策勛等均先後被判處死刑。1953年,全區開展取締反動會道門工作,宣布取締同善社、宗教哲學研究社、一貫道、白蓮教、金丹門等組織,打擊處理反動會道門頭子825人。
1955年5月14日,境內開始第二次「鎮壓反革命運動」。共打擊處理反革命分子5,462人,其中歷史反革命佔71.15%。繼第二次「鎮反」後,全區於1959年2月8日~3月底開展「掃殘」(即掃清殘餘反革命)工作,查出殘餘反革命1,520人,年內判處1,215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常德迅速建立各級人民政權,進行清匪反霸、土地改革,走上社會主義道路。
1949年8月4日,南下途中組建的常澧區行政專員公署及全體工作人員到達常德,隨後派員到澧縣接管第四行政督察區專員公署,行使新的權力和職能。同月,常澧專署更名為常德區行政專員公署。8月10日,地委對各縣委發出《對目前幾項主要工作的指示信》,闡明接收舊政權的方法、政策和策略。9月中旬,各縣成立人民政府,並陸續接收舊鄉公所。從1950年11月起,根據中共湖南省委的指示,地委、專署決定各縣、市分區分批廢除保甲制度,建立新的鄉村組織。1951年2月,保甲行政組織全部廢除。至此,建立人民政權的工作基本結束。
為了鞏固政權,從1949年9月起,到1952年12月結束,開展了歷時3年零4個月的剿匪鬥爭。常德全境解放時,雖然有些大股土匪竄到沅水上游,但殘留在境內的土匪仍然有2萬餘人。全區各縣都有土匪活動,不斷發生騷擾事件,1949年12月7日深夜,桃源發生了震驚湖南的「八區事件」。「洞庭游擊總隊總隊長」郭炎率土匪300多人,血洗桃源八區政府,殺害縣委宣傳部部長、區委書記、區長和區中隊指導員等幹部戰士15人,重傷戰士4人,綁架幹部4人,搶走所有武器彈藥。常德軍分區組成剿匪司令部,按照「軍事進剿,政治瓦解,發動群眾」三結合的方針,開展剿匪鬥爭。常德地區共斃、俘土匪16,872人,繳獲各種槍支5,301支,大炮10門以及大量彈藥和軍用物資。「反共救國軍總司令」、宋希濂部暫編第一師師長田載龍及參謀長高冠三被活捉,分別號稱「南天王」、「中天王」、「西天王」的侯宗漢、向應東和陳金次等匪首繳械投降。
經過剿匪鬥爭,一大批明火執仗的股匪被消滅,但隱藏下來的特務、土匪、惡霸、反動黨團骨幹、反動會道門頭目等5種反革命分子及其名目繁多的反革命組織,繼續與人民為敵。據統計,全區有上述5種人31,000多人,僅1950年冬和1951年上半年破獲的反革命組織就有100多個。特務毛維鳳、羅文藻等人在香港特務頭子王育鍈指使下,建立地下武裝「中央和平反共救國軍」,一年多發展成員400多人。其中部分首要分子打入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利用合法身份進行匪特活動。1950年春,他們陰謀殺害到常德視察的省人民政府副主席袁任遠。失敗後又組織20餘人謀殺專員柴保中、副專員孫雲英,反革命氣焰極為囂張。從1950年11月到1953年10月,地委、專署根據黨中央和省委的統一部署,在全區開展一場鎮壓反革命的運動。全區有各類反革命分子3萬餘人被鎮壓查處,其中被關押判刑的有10,724人,處決的7,529人。
1951年2月21日,北京頒布嚴厲的「鎮壓反革命」政令。人民被發動起來譴責反革命分子。一批批被控有罪的人在公審後被處決,其中有被認定仇視現政權的前國民黨官員和地主劣紳,有被指控犯有反國家行為的商人、知識份子及其他與西方人保持聯繫且思想上被懷疑反共的人。
據《解放日報》報導,在幾座城市同時展開的對「反革命分子」的搜捕中,J.C.喬在南京被捕。他不再受雇於***,但還是被指控替該社從事「間諜活動」。5月5日《解放日報》報導,行刑隊在南京處決376名「反革命分子」,上海293名,杭州50名。《解放日報》轉載的報導說到J.C.喬是典型反革命分子。打那以後,我再也沒有聽到有關喬的任何消息。
1951年10月官方消息稱,僅1951年上半年,法院審判的反革命分子達80萬人。周恩來在1957午6月26日講話中提到,受審的反革命分子中有16%被判死刑,大部分都是在1952年以前執行。這意味著在肅反的頭六個月中,至少有13.44萬人被處決。
(美記者親歷南京解放:在新舊中國間穿行)
北京市鎮壓反革命運動
1950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糾正鎮壓反革命活動的右傾偏向的指示》(簡稱《雙十指示》)後,北京市在解放初期肅清反革命勢力基礎上,開展了鎮壓反革命運動(簡稱鎮反)。這次鎮反,從1950年11月開始,至1951年8月基本結束,1951年先後掀起了三次鎮反高潮。這次鎮反的主要過程和做法是:
(一)首先制訂計畫,明確主要打擊對象
中共北京市委根據中央指示,認真總結了北京解放後肅清反革命勢力的情況,分析了當時的敵情,制訂了鎮反計畫。計畫明確指出,北京市解放初期的肅清反革命勢力搞得比較徹底,成績很大,但是同全國一樣,也存在著過分寬大和鎮壓不足的問題,因此決定全市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實行全黨的動員、群眾動員,在全市範圍內開展大張旗鼓地鎮壓反革命運動。打擊的主要對象是:特務、土匪、惡霸、反動黨團骨幹及反動會道門頭子5個方面的反革命分子。
(二)全市統一行動,堅決處決一批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拉開鎮反序幕
市委按照鎮反計畫,1951年2月17日,全市公安機關統一行動,逮捕了一批反革命分子。18日,北京市軍管會軍法處判處國民黨特務和慣匪楊守德等58名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的死刑,拉開了北京市鎮反的序幕。各界人民群眾熱烈擁護,拍手稱快。在北郊土城刑場行刑時,前往觀刑的達4萬餘人,有的自動到公安機關檢舉、控訴反革命分子;有的坦白交待了包庇和窩藏反革命分子的犯罪行為。一個軍統特務家屬,主動交出5支手槍,1000多粒子彈。但是,這次槍決反革命分子,由於事先宣傳不夠,有些群眾對鎮反的意義認識不深。
(三)召開北京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擴大會議討論鎮反問題,動員各界群眾投入鎮反運動
3月7日,全市統一行動,又逮捕了一批反革命分子。為此《人民日報》發表社論《逮捕反革命分子歸案法辦》。3月15日,召開市協商委員會擴大會議。參加會議的除協商委員外,還有市政府委員及政府各局處負責幹部、各區協商委員會主席、各民主黨派、宗教界、少數民族、工商業界和大工廠、大學的代表共計180人。這種會議形式,便於集中討論,使各界人民代表瞭解真實情況,激起他們對反革命的仇恨。會上討論執行中央人民政府《懲治反革命條例》,公安部部長兼市公安局局長羅瑞卿作了揭露反革命罪惡的報告,並將反革命罪犯的罪證(實物及典型案卷)陳列展覽,大大激發了各界代表對反革命分子的仇恨。因此,他們在討論時發言踴躍,從下午2時到晚上9時(中間休息1小時)情緒始終非常熱烈。這樣的帶有動員性質的代表會議,解決了殺不下去的困難。報告中列舉了反革命罪犯的罪行,實際上是一篇對反革命分子的控訴狀。將反革命罪犯的罪證陳列展覽後,與會的民主人士看了無不大吃一驚,極為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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