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然說:2003年4月22日,其與被告簽訂合同,約定由被告聘請原告獨自將小說《我的父親母親》改編為20集同名電視連續劇,改編費為每集7000元(稅後),共計改編費14萬元(稅後),並約定被告拍攝該劇的編劇一職為原告獨立署名。合同簽訂後,原告完成改編任務,並向被告交付了全部20集劇本,被告也簽收了。但被告只支付了49000元改編費。後來雙方又達成補充協議,被告確認原告改編的20集劇本已符合被告拍攝要求,承諾欠改編費91000元,逾期支付則按照日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誰知被告在宣傳中聲稱該劇由小說的作者、著名作家鮑十和原告共同改編,並將小說原著作者列在原告前面進行署名。
武然認為,由於被告的行為嚴重違約,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改編費及至起訴之日的違約金123760元,編劇署名違約金1元,共計123761元,以及自起訴之日至改編費給付之日的違約金,並承擔訴訟費用。
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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