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平:警察為啥敢殺人?

作者:作者:李建平(山東) 發表:2003-09-18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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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七日下午,安徽蚌埠一保齡球館的保館員王江,在一小診所裡看病,因懷疑醫生給他注射得藥品有問題,撥打110報案。受理案件的兩位巡警沒有仔細查看用藥就將他帶到派出所,王江不滿兩位民警的檢查,於是就在診所附近的雪龍小區一棟樓下準備再次報案,兩位巡警被激怒,「可憐王江電話還沒放下,就被巡警拉出去暴打。」「此時王江已倒在地上,嘴裡直噴著血,再也沒有掙扎的能力了,可兩位巡警還不甘心,拿著手銬將奄奄一息的王江拷起來,巡警隨後一隻手拎著衣領將王江(朝下 )的頭連續地、狠狠地往下摔,直到王江躺在地下一動不動,鮮血直流,另一個巡警將王江拖到路邊的牙石旁。」

安徽警察打死報案人十天之後,兩名警察才艱難地被刑事拘留。近日,由於廣大媒體的不斷關注,由於社會的強烈反響,蚌埠市東管區檢察院才不得不對兩名肇事民警予以逮捕。令人吃驚的是,逮捕好像與死人無關,僅僅是「涉嫌濫用職權罪」。

警察打死人叫濫用職權,這是哪國的法律?什麼法律賦予警察可以打人、殺人的權力?

巡警殺人,許多人在問,當地媒體為什麼裝聾作啞,啞雀無聲?其實,面對有關部門的指示、關照,豈止當地媒體,外地媒體也不得不三緘其口,這就是中國警察的威懾力,這就是中國有關部門「執政為民」的美好心態。面對著人山人海的圍觀者,面對著鐵證如山的屍檢報告,面對著群情激憤的中外媒體,儘管這是一個驚天大案,肇事的蚌埠市公安局竟一直聲稱,巡警沒有打人,巡警是在履行公務。多麼公正的公安部門!把人打死,連打人都不承認,這是警察?這就是自我表彰為人民服務的人民警察?就是強盜、土匪也不能不顧事實,強耍無賴。

王江是在不斷的哀告聲中被打死的,王江是在人山人海的圍觀聲中被打死的,王江是在其母下跪勸阻中被打死的。不論王江死的多麼慘,都不能得到肇事的蚌埠市公安局絲毫的憐憫和同情。

王江不需要喪失人性者的同情,王江更不需要喪失人性者的憐憫。

多麼好的警察!多麼好的巡警!面對這在人山人海的圍觀者,面對這王江母親的苦苦哀求,兩位巡警勇敢堅定地虐殺了一個公民。代表中國警察良好形象的110巡警,用他們血腥的壯舉為中國警察的偉大又增添了濃重的一筆。

可以設想一下,如果由當地公安部門調查處理這個案件,這可能是一個普通的治安案件,甚至連普通的治安案件都夠不上,因為人民警察是在履行公務,王江死亡與人民警察有什麼關係。肇事部門一直帶著這個觀點看待這個問題。如果不是媒體把事情弄大,他們會不會把死者王江誣蔑為暴徒,因向警察施暴,兩位巡警臨危不懼,正當防衛將其擊斃,兩位巡警不但無過,還可以立功受獎;也未可知。因為對當地的公安部門來說,讓圍觀者做偽證,證明自己的觀點,實在是一件十分簡單的事情。之所以這麼說,因為面對有關媒體的調查,圍觀的群眾已經不敢說話了,有些人竟然在有關部門的授意下說假話了。

警察殺人並不奇怪,奇怪的是警察殺人後,執法部門的盡職盡責。面對人山人海的目擊現場,檢察院卻稱「目擊者寥寥無幾」;明明是巡警殺人,蚌埠市公安局政治部王部長卻稱公安民警在正常執行公務。這位王部長」三個代表「學的真好,殺人已經成了公安民警的正常公務。

一人犯罪,關乎全局,全局維護;一人犯罪,全國振動,關乎一方,全系統維護。有關部門,不顧良心、道德,能捂則捂,能蓋則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就是執法犯罪者的生存環境。面對這樣的好環境,作為一個執法者,你不想犯罪,你都難;因為犯再大的罪,都可以擺平,因為犯再大的罪,都可以擺脫,因為犯再大的罪也是小事。法律的槍口都是對著別人,犯罪與執法者何干,法律與執法者何干。至少,在執法者者眼裡,法律是他們手中的繩索,怎麼擺弄那是他們的特權。殺人竟然成了濫用職權就是他們擺弄法律的最好證明。

警察為何視人命為草芥,屢犯眾怒,就是因為天塌下來,都有上級機關和有關本部門頂著。什麼時候天能塌下來?廣大警察根本不信天能塌下來。這種體制,這種風氣,就是警察屢誣處女賣淫,可以將王志剛打死嫁禍於他人,可以將報案人王江打死的根本原因。7月14日,公安部部長周永康在公安部會議上提出要「始終堅持從嚴治警」,四個強調堅決中有兩條:堅決杜絕再次發生傷天害理、激起民憤的惡性案件;堅決停止濫用侵犯人權、侮辱人格的強制措施。周永康從嚴治警真出效果,從孫志剛被鬼鬼祟祟殺死到王江被當街殺死,一個比一個瘋狂,一個比一個血腥。孫志剛案用孫志剛的頭來祭孫志剛的魂,不知這一次人民警察如何在有關部門的幫助下,移花接木逃避懲罰?

王江被當街殺死說明瞭什麼?不論周永康如何強調「始終堅持從嚴治警」,我們的警察仍然我行我素,置若罔聞。這說明瞭加強紀律,管理和領導都不能根本解決體制上的問題。如果這種體制,這種風氣,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就是死一千個王志剛,一萬個王江,幾百萬處女被誣賣淫,都不足以讓執法者警覺。因為有這麼多執法部門替他罩著,執法者犯法無需害怕法律。在執法者眼裡,法律與執法者無關,權力永遠大於法。

2003年9月9日

(原載《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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