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檔案 王宗怡其人
王宗怡,1966年入黨,曾任海豐縣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後調任汕尾市城區檢察院工作。曾簽發了無數逮捕令,令犯罪份子望而生畏;也曾經簽發過很多起訴書,把一個個腐敗分子送上被告席。但在面對違法犯罪份子的糖衣炮彈時,沒有經受住金錢與女色的考驗,從一名人民的檢察長淪為階下囚。2000年12月,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王宗怡有期徒刑6年。
明碼標價收賄賂 見機行事免人災
「貪慾是萬惡之源」。1999年6月,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等5人因涉嫌非法拘禁一案被海豐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張得知此案要移送縣檢察院後,為使自己和同夥免於坐牢,千方百計通過同鄉認識了時任海豐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王宗怡的情婦吳某某,通過吳的斡旋和事先「明碼標價」,王宗怡答應幫忙。為了這個忙,張某某先後五次給吳某某送了7萬元,吳將4.5萬元轉交給王宗怡,另外的2.5萬元留給自己用。隔了一段時間,張某某又親自送了2萬元到王宗怡的辦公室,這些錢王宗怡都一一笑納。至此,王宗怡與情婦吳某某共同收受賄賂9萬元,其中6.5萬元落入了王宗怡的腰包。
此後,王宗怡對張某某一案格外關心,先是要求縣檢察院有關辦案人員「看能不能作不予起訴處理」,後又親自參與研究給予「取保候審」。甚至在2000年春節王調任汕尾市城區檢察院工作之後,仍借到海豐縣公安局看守所慰問之機,要求所長對張某某給予關照。
達成協議幽會 檢察長室成淫窩
「色字頭上一把刀」。1991年,王宗怡在查辦一宗受賄案時,與該案當事人之一、行賄人吳某某相識並開始交往。吳某某系海豐縣某酒廠職工,當年已30歲,結過幾次婚,並生育了一男一女,然而卻長有幾分姿色。這個很不正派的女人,與王宗怡拉上了同鄉關係後,漸漸地開始了與王的錢色交易。1992年,王、吳及吳的丈夫三方還正式簽訂了所謂「要像夫妻一樣彼此相關心、相互愛護。今後如果生育孩子要共同撫養成人……」的「情人協議書」。從此以後,兩人經常利用午休時間在王的休息室幽會,並多次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這種「情人」關係一直保持到案發,兩人幾乎每天都有數個電話來往,可見其關係之親密。1995年吳下崗後,王還每月給她生活費。
撈外快各懷鬼胎 生活腐化終落馬
要供養「情人」,單靠王宗怡的工資是遠遠不夠的。王宗怡錯誤地認為,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必須趁著自己在位時多撈外快,進行權錢交易,以滿足自己和情人的揮霍。如何撈錢呢?王、吳兩人既分工,又合作,就是「情人」當「中介」,檢察長見機行事,拿人錢財,替人消災,有錢同收,有福同享。然而兩人又各懷鬼胎,吳某某收到人家的錢後,有時不報,有時少報。可以說,要不是王宗怡生活腐化,也許他還不至於落到今天的下場。也可以說,是「情人」把他從檢察長的位置上拉下馬並送進監獄的。
評析監督機制乏力 執法者謀私利
省紀委指出,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監督制度是王宗怡從一名司法領導幹部走向犯罪深淵的外部原因。個人逃避監督,組織疏於監督,群眾難以開展監督,失去監督必然產生腐敗。在王宗怡看來,檢察長是監督別人的,別人卻不能監督他。檢察長又是政法戰線「三長」中的監督者,因而產生了一種優越感,並且認為權錢交易都是暗中進行,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從王宗怡腐敗案中可以看出,由於權力監督約束機制的乏力,一些領導幹部憑著手中的權力和職務便利,利用種種藉口和機會,披著執法者的外衣,輕易地就可以謀取非法利益。
放棄世界觀的改造,理想和信念發生動搖,是一切腐敗分子蛻化變質的內部原因,也是一切腐敗分子的共同特點。領導幹部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牢記權力是人民給的,一切權力只能用於為人民服務,而不能作為自己謀取私利的本錢。
(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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