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1500元嫖資 14歲少女被親姑姑引誘「賣處」

發表:2003-04-09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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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少女洪晴在姑姑的引誘下到賓館「賣處」。事發後,檢察機關對引誘、介紹、容留及嫖宿洪晴的人員提起了公訴。近日,在法院審理此案時,洪晴向以上人員提出了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費。昨日,記者瞭解到,洪晴附帶的民事請求已被法院批准。
  
  2002年8月4日,萬州少女洪晴正為天天賦閑在家發愁。這時,在一家髮廊打工的姑姑張紅妹來到洪家。張紅妹笑嘻嘻地拉著侄女的手,悄悄勸道:「你長得這麼漂亮,去做『小姐』保證生意好得不得了,還怕找不到飯吃嗦。今天跟姑姑出去,保你見世面。」涉世未深的洪晴雖然很害羞,但一聽到不用干擦盤子洗碗這些累活就能掙大錢,不由得點頭應允了。
  
  當天,洪晴就跟著張紅妹來到萬州沙龍路一家髮廊。張紅妹對老闆劉某說:「我這個侄女是處女,你馬上找個人來『開處』,價錢面談。」劉某馬上找到程姓男子,經過程、劉、張3人幾次商量,最終程答應出1500元,但程一時拿不出這麼多錢來,3人遂帶著洪晴來到一賓館找老闆王某借了1500元。隨即,程某將洪晴帶進賓館房間,與之發生了性關係。
  
  事後,程某發現洪晴陰道大出血,忙找到劉某和張紅妹。幾人嚇了一跳,趕緊把洪晴送到了萬州區婦幼保健院。經搶救,洪晴才脫離危險。此後,洪晴在家休養了幾個月。最讓她難過的是,周圍的鄰居們似乎知道了此事,經常議論紛紛。現在,只要洪晴看到熟人背著她在耳語,就會覺得人們是在說她。
  
  今年3月10日,萬州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張紅妹、劉某、王某分別涉嫌引誘、介紹、容留他人賣淫。4月3日,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洪晴向法院提起民事訴狀,請求判令引誘、介紹、容留及嫖宿自己的張、劉、王、程4人,賠償醫療費等3.7萬元,並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費5萬元。(以上人名均為化名)


(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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