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澤民海外被起訴,因私出國可能隨時被各國法庭逮捕

發表:2003-01-10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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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報導)BBC:法輪功在美國控告江澤民

英國廣播電臺10月23日報導,法輪功一名律師星期三(10月23日)表示,法輪功支持者已經向美國聯邦法院控告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

江澤民星期二剛剛抵達美國芝加哥,準備在星期五與美國總統布希會面。法輪功的律師馬什說,他們已經在芝加哥一家飯店向江的隨身警衛遞交了一張有關他遭受法輪功控告的傳單。

中國外交部新聞部門表示,外交部尚未收到有關控告的信息,無法確認江是否收到法院傳單。馬什說,美國法律允許法庭審理受到違反人道和違反國際法的外國人的訴訟,他們是據此而提出控告的。
中國[江氏]政府宣布鎮壓法輪功已經有三年多,法輪功在此期間有超過500名支持者被殺。

美國法庭通常不接受對外國領導人官方行為所提出的控告,但若相關控告涉及違反人權罪行,則美國法律就不會給外國領導人豁免權。

美國之音:法輪功控告江澤民違反人權

美國之音10月23日報導,法輪功對中國的江澤民提出控告,控訴他違反人權。

設在美國的法輪功信息中心表示,自從中國在1999年禁煉法輪功以來,好幾百人遭受迫害致死。澳大利亞公民戴志珍說,她的丈夫遭到監禁、刑罰折磨,最後去年在北京被殺害。今天她不遠萬里來到美國為法輪功仗義執言。

這個月早些時候代表練法輪功民眾的律師在美國伊利諾伊州遞交了訴狀,控告江澤民是虐待法輪功成員的幕後策劃者。弗雷德利克-萊因律師星期三在芝加哥和記者談了有關上訴。他說:「這次上訴要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為親自指示手下野蠻折磨並殺害煉法輪功的人承擔罪責。」

這個訴訟案到星期二才公開。江XX在芝加哥的時候,他的保安人員接到了一份訴狀。

法輪功的信息中心指責中國官員殺害至少500名煉功人員。江等被告濫用大陸各級部門,迫使整個社會所有的人和機關參與對法輪功的迫害運動。根據聯合國的定義,他們的行為已經構成國家恐怖主義行為。

這個案子是根據美國一項的特殊法律而提交的。這項法律允許美國法院聽取針對在海外有違反人權行為的外國人。

法國國際廣播電臺:多國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

法國國際廣播電臺2002年10月22日晚對中國大陸華語新聞節目報導:芝加哥法輪功學員宣布,八名來自七個不同的國家及地區的公民已在17日向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人權委員會及國際刑事法庭遞交了起訴書,控告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同樣列名被告者的還有中共中央組織部部長曾慶紅及中央政治局秘書羅干。

江澤民未就大屠殺訴訟做出應訴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在記者的追問下不再否認訴訟的存在 

根據前中共領導人江澤民2002年10月份訪問芝加哥期間接到的法律傳票,江未就大屠殺訴訟做出應訴。中國外交部曾否認訴訟的存在,但在記者的追問下改口。

訴訟的被告人是江澤民及他於1999年6月設立的、在全中國執行對法輪功精神運動成員的迫害的蓋世太保式「610」辦公室。原告們在美國東區伊利諾州北部地區的美國地區法院以大屠殺、酷刑和剝奪良知及信仰自由等罪行起訴江。

訴訟於10月22日在被告江於芝加哥逗留期間完成了送達。

傳票送達員送達傳票,中國外交部說漏嘴

10月21日,原告律師獲得了一份法庭令,准許他們10月22日在被告江於芝加哥逗留期間向被告的任何一位保鏢或護送人員送達司法文書。依據法庭令,10月22日被送達司法文書的包括芝加哥警署司令官約瑟夫•格勒芬,芝加哥警官奧德雷•羅傑斯以及在江來訪時被派去保護他的三名安全人員。

傳票送達員們於2002年11月1日提交了送達傳票的宣誓書。訴狀的複印件,由聯邦法官希伯樂簽署的代為轉交的命令,以及送達傳票的宣誓書可從美國伊利諾州北區美國地區法院獲得(312-435-5691,案號02 C 7530)。

但是,據美聯社10月24日的一篇報導,中國外交部一位發言人開始否認訴訟的存在,聲稱法輪功在說謊。當記者追問否認的實質時,這位發言人退縮了。當記者詳細敘述了在芝加哥提起訴訟並送達了司法文書後,發言人說記者的「理解是對的」。


什麼是「滅絕種類罪(GENOCIDE)」
 
◎天平

在美國的詞典裡,Genocide ─「 滅絕種族罪」被解釋為對一個種族,一個信仰群體,一個文化群體,或一個政治群體的一種蓄意地有系統的整體毀滅行為,所以對Genocide更確切的翻譯應該是「滅絕種類罪」。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二戰期間對猶太人的屠殺,對所有的猶太人,能找到的就殺,目的就是要在地球上徹底滅盡猶太種族。現在人們一想到「滅絕種族」這個詞,馬上就會聯想到二戰對猶太人的滅絕性屠殺。

二戰時的東方戰場,日本軍隊殺害的中國人比德國殺的猶太人還要多,可日本軍隊的所為並不算「滅絕種族罪」因為它並不是有目的、有計畫、系統地殺掉所有中國人。

總而言之,「滅絕種類罪」是有組織地對一群人的滅殺(並不僅限於種族),目的是滅除這一個群體。按慣例迫害者是國家機構。

在國際刑事法中,滅絕種族罪是這麼定義的:「滅絕種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1、殺害該團體的成員;2、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3、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5、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2002年10月,部分法輪功學員以「滅絕種族罪」控告江澤民。沒有比這個法案更確切地定義江氏集團對法輪功修煉群體在過去三年裡的迫害了。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的報導幾乎每天都在網站上讀到,還有眾多無法越過封鎖傳到海外的死亡案例。迫害更常用的手段是殘酷的折磨,包括電刑、老虎凳、水牢、剝奪睡眠、曝晒、冰凍、火烙、強迫重體力勞動……等等,被迫害致殘無數。更有甚者,將健康人強行送進精神病院,注射損害神經的藥物,使人遭受精神上的嚴重傷害。以上已嚴重觸犯了滅絕種族罪的前兩條。

另外,江氏集團有系統的在國家控制的電視臺、廣播電臺、報紙等媒體上大量造謠誣蔑和惡毒攻擊法輪功,迫使學校、政府部門及各種企事業單位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使法輪功學員無法上學,無法工作,無法有正常的社會交往,無數的家庭破裂,無數人流離失所,眾多的法輪功學員無法生存。這正是法案中所說的第三條。

其實這場滅絕法輪功的目的是針對法輪功的信仰。他們所採取的一切手段就是迫使所有的法輪功學員放棄法輪功的信仰,從而滅絕法輪功的存在。他們試圖轉化法輪功學員的思想,把所有堅持修煉的人都送去洗腦。轉化的目的就是要從精神上消滅這種信仰。這場迫害是在江澤民所指導的610辦公室有目的、有組織地系統地進行的,極盡滅絕種族罪行的最邪惡手段。

對猶太人的滅絕種族罪行是在迫害結束後二十多年裡,才被人們逐漸地廣泛認識的。今天,對法輪功所進行的種族滅絕,人們如果能夠在迫害進行之中就能認識到它的存在,並盡力制止,人類的美好未來就指日可望了。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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