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快報報導,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底至1995年7月,馬紅華在擔任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一科教導員期間,利用發放郊區摩托車牌照的職務之便,以「入股分紅」的名義,收受某駕駛員培訓中心負責人朱某及其妻郭某賄送的360萬元。
1995年9月間,馬以同樣方式收受某諮詢服務中心法定代表人陳某賄送的中國工商銀行存摺一本,內有存款266萬元。1996年底,馬紅華與郭某、楊某私分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一科海珠分所公款90萬元。1997年至1998年間,3人將100萬元公款按20%的年利率借給某房地產公司,該公司歸還120萬元後,3人又將此款私分。1999年間,馬紅華在擔任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所長期間,以「干警消費」名義,收受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越秀支公司支付的車輛保險費回扣20萬元用於個人消費。馬紅華合計收受賄賂642萬元,貪污公款70萬元。
一審法院以馬紅華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馬紅華被扣押的贓款71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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