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家住連江官阪鎮,與被告吳某某是鄰居。2001年10月9日上午,林某某等人在吳家門口佔道拉直鋼筋,吳家認為其影響了自己的正常生活。經交涉無果,雙方發生了口角。林某某的妻子王某某當時也在場,雖然她知道自己患有心臟病,但仍參與糾紛。吳某某情緒激動,喊出了「不得好死」之類的侮辱性語言攻擊對方。罵聲中,王某某突然間暈倒在地並當即死亡。該鎮的一名村醫聞訊趕到現場進行診斷,認為王死於心臟病突發。
事發後,雙方經人居中調解,曾一度達成口頭調解協議,後又因種種原因無法履行協議。林某某一家索性將吳某某告上法庭。連江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因原告佔道拉直鋼筋引起糾紛後,吳某某用不當言辭攻擊原告林某某及其妻王某某,致王誘發心臟病死亡。吳的行為與導致王意外死亡的結果間有一定因果關係。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有心臟病的情況下依然參與雙方糾紛導致誘發心臟病死亡,原告和王某某對此應承擔主要責任。吳某某用不當言辭攻擊不特定的原告及其家人,對王誘發心臟病死亡也有一定的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20%責任。
此案宣判後,被告不服,表示要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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