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與馮某結婚13年後離婚,但仍共同生活。此後,林某去日本打工,並通過郵寄、捎帶等方式,帶給馮某日幣350萬元。2001年,林某回國,向馮某追討這筆款項不成,因此訴到法院。
林某認為,他只是請馮某代為保管。馮某則稱,兩人關係尚好,錢是林某贈與她的。並提供林某多封來信註明兩人感情親密。
法院認為,證據雖然能註明感情親密,但仍未能證明錢款的性質是保管還是贈與。由於贈與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雙方意思表達一致,故對馮某的表述不予採信。由於該350萬日幣是離婚後林某個人勞動所得,非雙方共同財產,因此判決這筆錢應該屬於林某,馮某應如數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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