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有一案,是由高瞻案引發的。高瞻被控為臺灣間諜機構工作,但是那個「臺灣間諜機構」覺得很委屈。他們在紐約的分部發表聲明,堅決否認他們是間諜機構,還說他們的組織曾經多次組團訪問過中國大陸,受到大陸各級黨政官員的歡迎。據查,歡迎他們的大陸各級黨政官員裡,就有一個是中共主管臺灣事務的錢其琛。
此案該怎麼辦?該不該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那些與「臺灣間諜機構」的「各級黨政官員」進行法辦?
還有,高瞻,李少民,還有以前的吳宏達等案。都是被中國司法當局判處重刑後沒幾天就放回美國的了。查中國刑法,根本就沒有「判處有期徒刑,發送國外執行」這樣的條文。這幾個人放得毫無法律依據,可見有關當局在違法行事,有共同犯罪的嫌疑。再查這幾起放跑罪犯的做法,據說都是按美國政府的要求辦的,這就更有問題了。中國法律哪一條規定可以按照外國政府的要求而免除對犯罪人員的處罰?如果有,不成了「治外法權」了嗎?
顯然,有關當局在這幾個人的案子上有勾結外國政府包庇罪犯的重大嫌疑。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早就應當調查處罰有關幹部。
儘管證據充分,案情清楚,但你覺得中國政府會去調查處理這幾起案子嗎?肯定不會。
為什麼?答案只有一個:中國沒有法。
法律之所以成為法律,必須有大於任何官員的權威。在中國這樣的國家裡,當官的張嘴可以立法,閉嘴可以廢法,整別人時就拿條文來當依據,礙自己的事時就把它一腳踢開。則任何法律條文都不過是長官意志而已,哪裡算得上法律?
在沒有法的國度裡大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跟站在光屁股的國王面前大談「新衣面前人人敬畏」一樣:滑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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