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經理納悶了:「我們沒辦這項業務啊!」隨後詢問了本公司員工,均不知道此事。可電信局的記錄上,他們公司卻已為此項服務交了5個月的費用。
花園分局投訴臺的小姐找來了一位姓孟的工作人員,拿出了當時的底單。上面註明辦理人是婁經理。
孟說:「去年9月26日我們搞現場活動時,一個高個戴眼鏡的女孩來辦理了這場業務。」可婁經理清楚,公司裡有3個女職員,沒有一個戴眼鏡。婁經理當即指出,簽名是假的,晨怡電腦寫成了「陳儀」。更為明顯的是,沒有身份證複印件或公司公章。
按照規定,辦理來電顯示業務,辦理人應持話機本人身份證及複印件,單位須加蓋公章。婁經理隨後向有關部門進行了投訴。
記者撥通了「180」經理投訴熱線,負責人曲岩介紹,該公司幾年前投入一定資金開辦了來電顯示業務,到目前已發展二三十萬用戶。一開始,只有預存一定話費,才能獲贈一部電話機。後來,只要辦理該項業務,統統送電話機,但規定是兩年內不准拆機。
為什麼兩年內不能拆機?這位負責人解釋,為開辦這項業務企業投入大量資金,贈送的電話機價值100多元,而兩年的來電顯示費用僅144元。
對婁經理遇到的情況,曲岩分析:肯定是有人冒領電話機!因為電信公司的每個部門都有任務,工作人員在發展業務時心急,現場辦公時過分相信用戶,有的沒帶身份證也給辦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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