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罰款派出所副所長刁難 少女無錢喝藥自盡

發表:2002-01-30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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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21日,三原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原副所長張光明在治安檢查中將一對青年男女帶回派出所留置,向對方索取所謂的「身份證押金」,女青年柏某在交不足錢的情況下喝藥自盡。

據華漢網報導,日前,張光明因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三原縣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張光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超越法律賦予的職責,以罰款為目的非法留置他人,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死者親屬要求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責任,賠償死亡補償金、喪葬費、死者父母贍養費以及精神損失費等,但法院依據所謂《賠償法》,法院不予支持。

  昨日,原告、被告接到一審判決書時均表示不服,準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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