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貪官的「怪罪」

發表:2001-10-27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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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如今犯了事,流行一種怪罪:沒有人提醒他。說什麼如果及早有人提醒他,他就會收手了,就不會落得今天的下場,云云。

在下很不理解的是,幹嘛要提醒你,黨紀國法豈是兒戲,要提醒了才能遵守?貪官讓人提醒的意思,無非是說當他要干或者在幹壞事的時候,勸阻他不要那樣。但是貪官們並非懵懂少年,即便沒有那些不知怎麼得來的學歷,幹出「伸手」的勾當屬於什麼性質,難道他自己不清楚,非得要別人來提醒嗎?我們不妨問一句,當其氣焰熾盛之時,他把黨紀國法放在眼裡了嗎?

明明是自己貪贓枉法,反倒怪罪別人。這讓我們既見識了貪官們蛀蟲的一面,也見識了其流氓無賴的一面。有一點倒真的需要提醒後來的貪官:這種不著邊際的藉口不會減輕你的罪責,況且,別人也沒有提醒你的義務!


文章來源:南方日報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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