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華案首嫌賴昌星有條件獲釋

發表:2001-09-03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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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美國之音報導,裁決書說:裁判官接受代表賴昌星的律師為使賴昌星獲釋所作的辯護。裁判官認為,根據加拿大移民法中有關拘押難民申請人的規定,只有在移民部有充分理由懷疑申請人在等待聆訊期間會潛逃失蹤,不出席聆訊,才可以對申請人實施拘押。但目前賴昌星的難民聆訊正在順利進行之中,賴昌星本人迫切希望通過聆訊,獲得難民身份。因此,懷疑他會在聆訊結束前潛逃失蹤,缺乏依據。況且,賴昌星目前經濟拮据,護照也由難民法庭暫時沒收,不具備潛逃失蹤的條件。因此,決定批准賴昌星獲釋。

但是,裁決書同時也要求賴昌星滿足幾項條件:首先,賴昌星必須向法庭交出八萬加元的保證金;其次,賴昌星必須保證,獲釋之後每晚住在溫哥華的家中,每星期三到附近的移民部辦公室報到;不再出入賭場,不與黑社會組織聯繫,並按時出席難民聆訊。星期五晚上,仍在監獄中的賴昌星在得知難民裁判官的裁決之後非常興奮,表示很高興。賴昌星在接受記者電話採訪的時候表示,他認為,前一段時間的難民聆訊,對裁判官的裁決產生了重要影響。他表示中國的種種說法經核實後證明不存在,他對法律很有信心。

加拿大難民法庭在 8 月 24 日就賴昌星的拘押問題,舉行了第十次週期性覆核聆訊。主持聆訊的裁判官戴克聽取了賴昌星一方要求獲釋的請求,以及移民部一方反對釋放的理由。裁判官戴克並沒有當庭作出裁決,而是在星期五,才以書面形式宣布了他的裁決。賴昌星在電話中對記者說,他估計最快會在下星期二出獄回家,因為有三天是勞工節的長週末,法庭不辦公。他說他也要利用這幾天籌集保證金。目前,還不清楚加拿大移民部是否會就這一裁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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